一、有关失范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中的规范与失范
“失范(anomie)”一词来自法文,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提出,他在1893年发表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失范问题,用来分析由于社会分工造成的社会病态。1897年,在《自杀论》一书中,涂尔干分析了自杀的三种情形,虽然他并没有明确使用“失范”一词,但是很多学者将涂尔干提到的由于社会变迁引起的自杀称为失范性自杀,由此开启了人们对社会失范问题进行研究的先河。美国学者道格拉斯和瓦克斯勒认为,自杀“是从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向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中产生的”[1]。二人同时认为,失范这一观念已成为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一个社会不具有社会成员为寻求指导而依据的规范、期待或准则时,失范性自杀就会出现。可见,失范最初是用来描述由于规范的缺失或含混而造成的不良的社会状态。现今,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使用这一概念,由于研究所处的语境不同,对失范含义的认识也有所区别。从本源上,失范最初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失范首先指的是一种社会状态,这样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来界定这一概念,都离不开两个要素:一是社会规范的存在;二是社会中的个人与社会的联结性。
1.社会结构安排的重要性
自从告别茹毛饮血的蛮荒状态,人类就进入在不断完善的结构化社会系统中生活的时代,人们不可能完全超越而只能在很大程度上归属于当下的社会。现代社会区别于史前时代的重要特征在于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化,因此人在社会中的角色也越来越多元化,人的行为构成社会行为的一部分。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的观点,整个社会犹如一台机器,是各部分互相独立又互相依存的系统整合。在常态的社会中,各部分之间存在动态平衡,但是这种平衡并非绝对固定,在某个时刻某个部分会发生局部变化,这是社会结构中的内在动力使然。
从远古社会至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来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在平静和波澜中交错而行。这期间,社会系统要存在下去,就需要维持某种平衡,保持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性,否则人类就会在混乱中走向毁灭。社会发展阶段的某个时候,有的变动是必须的,因为有变动才有发展,但是当某个部分发生较为激烈的变化,就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平衡和稳定,这时候就需要在系统内部进行调整,使社会回归到新的平衡,这是社会结构变化的基本规律。应该说,理想的社会形态是结构安排相对合理的社会,即社会内部的结构安排具有契合本民族特点的合理性:在政治结构方面,建立更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政体,使得各项国家权力的安排各得其所;在经济结构方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兼以注重私权的保护,为个人财产权利提供有效保障;在文化结构方面,推行文明友善的意识形态,人民的精神状态乐观和谐。相反,如果社会基本结构安排有问题,就会衍生出各种社会问题,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结构本身是有缺憾的,那么,这个社会必然会出现由于这种缺憾而引发的混乱无序状态,这种状态的根本性克服,只有通过社会结构本身缺憾的克服才能实现。”[2]例如,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垄断严重、平等自由被任意地限制,都是社会结构安排存在不稳定性的表现。涂尔干认为:“最发达的社会的根本任务就是去完成建立公正的使命。”[3]罗尔斯在其不朽的伦理学著作《正义论》中也重点探讨了社会基本结构的功能问题,在他看来社会基本结构分配最基本的善,是每个有理性的人获得他们想要的东西,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如果某些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将使每个人在这一假设的开始状态中更好,那么它们就符合我们的一般观念”[4]。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首要正义,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对个人的行为起着自始至终的影响。我们对社会生活中各类问题的解释和解决,都离不开对社会结构进行制度性安排的合理性的探讨。
2.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的联结性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质规定性不是‘经济’,而是社会。换言之,‘人是社会的动物’”[5]。社会结构的固化效应决定了人只能是处于某种社会结构状态中的人,而反过来说社会又是人组成的社会,或者说是人本身塑造了社会。在社会生活中,人和人之间存在各种类型的结合形式,这种结合形式的状态又决定了社会形态的不同。在涂尔干那里,这种结合形式被表述为社会分工,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涂尔干将社会分为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维系社会结构稳定的方式有根本不同,在机械团结的社会,如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社会结构建立在较为简单的联结关系之上,社会意识形式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被淹没在强大的集体意识之下,社会对个体有很强的控制力,个人被塑造成具有同质性的个体。在有机团结的社会,社会结构空前复杂,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广泛的社会分工,社会是一个在分工的基础上有机组织起来的系统。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个体意识充分彰显,个体差异非常明显,集体意识相对淡漠,社会的控制力被削弱。不过,社会中个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微妙,因为彼此间的依赖性显著增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很多国家都经过这两种社会类型的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还有一个过渡的阶段,即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团结,在这一时期机械团结面临解组,有机团结尚未建构。就近代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社会结构的激变,改革开放是系统内部的自我更新,社会结构理论也为解释中国当下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视角。在当下社会,以激情的行动乃至革命来实现社会整合的时代已经过去,国家的使命在于建立有机团结的社会结构关系,并通过若干机制实现个体和社会的一致性,这是社会的要求,也是个体生活的追求,“任何社会文化都有自身的规范和秩序,都会要求个体和群体之间有一定制约和协调”[6]。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目标也是建立起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团结社会。
3.社会结构中的社会规范
在厘清社会结构对个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基础上,我们来分析影响社会结构控制力的手段。在任何一个社会,社会结构的塑造都需要某些准则,从原始社会的部落长老意志、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君王言出法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公意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人民意志,它们都以不同形态的规范形式发挥着社会调控作用。可以说,稳定有序的社会来自社会结构和相应社会规范的互相匹配。这里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规范由什么组成?它又从何而来?
关于规范,英文一般翻译为norm,《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解释为:“指为社会团体所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规范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在社会中产生,并表明社会对某种行为的认可或谴责。规范可由个人自愿接受,或由外在强制力保障实施。”[7]通过上述表述,我们可以看出规范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规范是社会意志的凝结,它代表群体性的观念和要求;其次,规范是社会中人的行为尺度,规定了人的行为的基本模式;再次,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压力,具有需要社会成员服从的内在要求;最后,规范以一定的秩序为目标,其在功能上具有实现社会稳定的作用。规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属性上来讲,包括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前者是基于社会属性的行为准则,后者是基于自然属性的社会规律要求;从类别上来讲,可分为社会的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等社会规范,以及社会团体的纪律规范等内部规范。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规范是介乎价值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准则,这是对规范狭义上的解读。关于规范的形成与功能,有学者认为,“规范是一种集体理性的凝聚,是集体利益的协调结果。规范一旦形成便成为超越个人之上的外部强制力量对个体加以限制,以保证群体互动的有序性”[8]。可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规范。社会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稳定的动态系统,在社会结构变化的过程中规范与社会结构应该相辅相成,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结构的震荡乃至瓦解。同时,在社会剧烈变化的过程中,规范也对常态的恢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我国历史上曾有“约法三章”的典故: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公元前206年,刘邦率军进入咸阳,为安定民心,废除秦朝旧法,并与百姓约定规则。刘邦提出:“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结果是:“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这里,刘邦通过简单但明晰的规范来抑制战争带来的秦都咸阳的无序状态,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以革命暴力的无序来取代固有的秩序,这也为后来西汉王朝的建立和施政打下制度基础。一般来说,在众多的规范中,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作为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社会规范,对社会结构的塑造影响重大。
社会结构与社会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首先,随着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化,调整这种结构的规范也越来越精细化;其次,社会结构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尽可能维系其稳定性,而规范是保持这种稳定的有力保障;最后,社会发展的进程对社会结构不断提出变动的要求,促使社会结构发展局部或根本性的改变。因此,结构和规范的互动构成了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一方面社会基本结构需要相应的规范来维系;另一方面社会基本结构的变迁也推动规范的发展。拉兹洛认为,“由人组成的社会是一动态实体,即使处于稳定状态时,它也围绕一定的规范波动——这些规范是由法律、常规、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及他们同其他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决定的”[9]。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规范是社会结构的稳定剂,当二者互相匹配时,社会就会稳步发展;当社会规范不够完整或者社会规范普遍地不被遵循的时候,社会结构就会出现问题,并对规范本身及其调整作用产生新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强调社会规范的意义并不意味着个性的差异和个体化的选择对规范的形成与变化无能为力,有时这种影响也是巨大的。在精英政治时代和领袖国家的场合,英雄人物对社会规范的掌控力也是强大的。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主要的社会规范,也是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来源。同时,法律也是民意的充分体现,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一道发挥着社会调整作用。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社会规范和社会结构之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分离,使本来有效的社会规范难以发挥预期的调整作用,就会衍生出“失范”的问题。
(二)失范的理论阐释
在不同的社会,社会系统结构由于社会规范得以实施的状态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图景,相关社会形态也被深深地打上时代烙印。例如,中国的“改革开放”、美国的南北战争、日本的“明治维新”等社会历史事件都对国家的社会结构变迁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文革”以后我们党充分认识到拨乱反正使中国走上正常社会运转轨道的必要性,并提出经济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实行依法治国、文化上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举措,这些正确的抉择最终使得中国的社会面貌焕然一新。当然,在社会生活的局部领域我们也存在一定的误区,人们的思想意识的偏差和行为的脱轨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生态环境较大范围恶化、局部市场秩序混乱、公共权力特定领域贪污腐败等问题。这些成绩说明,安定有序是中国社会状况的主流;这些矛盾说明,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存在有序中的无序,乃至个别领域的失范现象。
1.“失范”语义分析
继涂尔干之后,很多学者对“失范”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其中较有影响力的研究者是美国学者默顿。1938年,默顿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了《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该文和其随后发表的《社会结构与失范的连续性》一文,都被收录到他的专著《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中。默顿认为,一个常态的、协调的社会需要保持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之间的平衡,“文化结构是指普遍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或群体之成员的指导行为的规范性价值目标。社会结构是指一整套把这一社会或群体之成员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10]。因为每个社会都有体现其文化规定性的目标,同时也提供实现目标的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也会出现不协调,如果手段实现不了目标,就会产生一种压力,从而导致失范。因此,由失范导致的越轨(犯罪)行为是社会结构的产物。失范有简单失范和剧烈失范之别,“简单失范指一个因各种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而引起的群体或社会的混乱状态,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安和产生与群体的分离感。剧烈失范指价值体系的衰颓,走到极端时,就是价值体系的解体,并引发明显的焦虑”[11]。
此外,还有学者将失范行为与越轨行为和偏差行为做了区分,并认为失范其实是一个中性概念。有学者提出,“行为越轨是指行为被社会成员判定为违反其社会准则或价值观念的状况。而行为偏差则是指行为与社会规范相违背或相偏差的非规则状态”[12]。道格拉斯和瓦克斯勒认为,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13]。可见,越轨行为是在社会规范清晰的情况下,可以被明确判定为违背规范的非正当行为。关于越轨与失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越轨现象是严重的社会失范。[14]有学者将失范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认为:“微观层面的失范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或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它与越轨行为是同义语,指社会团体或个体偏离或违反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15]可见,学界关于“失范”一词的认识并非一致。默顿有这样的表述:“人们所接受的规范与受社会鼓励的遵从这种规范的机会之间的背离‘促成’了越轨行为并产生失范。”[16]在默顿看来,越轨是失范的条件之一。按照上面的理解,失范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造成的,社会成员的个人选择并不是造成失范的原因。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失范与越轨是两个互相依存又有所不同的概念。越轨往往是个体的、偶然的行为,当这种个体行为出现了传染性的泛滥,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时就会产生社会失范,这时越轨行为其实也是失范行为。在对“失范”界定的问题上,承认规范的社会调整作用是讨论失范这一论题的理论前提。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主要的社会规范,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失范问题也是理论法学的使命之一,失范也同时是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我国权威的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失范”一词做了这样的解释:“涂尔干所提出的一个术语,用以指在个人或社会结构中行为规范或准则缺少、失效或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当目的重于手段,不法的或反社会的手段被运用时,就出现了失范,这将导致道德沦丧、犯罪和自杀等。对于社会而言,在通常的价值观与准则不再被理解或接受,且仍未被其他价值或标准取代,以至于缺少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准则或社会准则出现断层时,就会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17]这一概念提出了个人选择在社会规范状态中的意义,失范包含了个体行为的非规范性。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社会失范,一般的理解是指一定社会中规范的缺失,或者虽有规范却失去了(或尚不具备)应有的约束力,从而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呈现出这样那样的无序状态”[18]。可见,如果将社会主体的行为选择也纳入其中,失范的含义就会变得更为丰富。
2.“失范”的类型
对于“失范”的认识不同决定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失范”进行分类,从社会的角度,人们往往更倾向于描述失范状态下的社会状况,无序是其基本的特征;从行为的角度,失范反映出由于规范的缺乏造成人们的行为上的无所适从,或者由于现行规范与某些社会群体的基本价值观不一致,造成人们对规范的集体漠视或不服从,从而使社会秩序出现较大的混乱。还有学者从类型的角度对“失范”进行了分析,认为失范既可能是规范或目标的完全缺席,也可能是规范或目标的不确定性,抑或不再强调规范或目标的特性。由此,失范可归纳为四种理想类型:制度规范的总体缺失,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到的“自然状态”;激进的宗教失范及随之而来的终极道德价值的缺失,即马克斯·韦伯所持的观点;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状态,即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所讨论的一种欲望不受节制、社会规范失去控制的一种状态;目标和制度化手段断裂所出现的一种状态,即默顿在《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所持的观点。[19]我国也有学者对经济领域的失范行为进行分类,认为其主要包括三类:缺乏规范的行为、规范冲突的行为和难以规范的行为。[20]
笔者认为,按照通说对失范行为可采用较为广义的理解,它是一种缺乏规范或与规范不一致的行为。由于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不同,失范可以表现为三种形态:第一种是由于现行规范对当下行为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失范,可被称为客观失范;第二种是现行的规范供给并无问题,但是基于个人强烈的需求,人们普遍采用规范认可外的方式去实施行为所造成的失范,可被称为主观失范;第三种是规范本身就存在问题,而人们也倾向于采取规范外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目的所造成的失范,这可以被称为综合性失范。
(1)规范缺失——客观失范
在一个常态的社会中,社会结构和社会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即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多样性。但是社会并非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有形物体,规范也不能对各种社会关系面面俱到地调整,尤其当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突变的话,规范就更有可能缺失。实践中,其表现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规范缺乏,其二是规范冲突。所谓规范缺乏,是指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可用的规范进行调整,如此前曾受争议的“余额宝”的问题,对于这种新的网络融资形式,最初的立法并无规定,按照金融业的伦理规范,商业银行认为余额宝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支付宝则认为“余额宝”不过是“零花钱理财”服务产品,本质上是货币基金。民众更认为“余额宝”是一种很方便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利益相比较高的收益使他们对此情有独钟。央行也并未就余额宝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可以说此前类似“余额宝”的融资形式一度处于失范的状态;所谓规范冲突,是指对有关问题虽然存在调整的规范,但是不同规范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人们在规范的遵循问题上无所适从,使得该问题在事实上处于无规范状态。例如,1997年我国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式,关于如何界定这一犯罪概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一个特征是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但是刑法本身并未涉及此内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各级法院具有极高权威性,因此在法院系统被普遍遵循,最后造成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中,所依据的标准极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做出立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这样这一问题才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规范冲突也是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无论是规范缺失还是冲突,都决定了规范不能提供有效的供给,使得对某些行为无法定性和进一步调整,从而增加了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
(2)规范失效——主观失范
按照前面对于失范行为的界定,失范行为也可包括越轨行为,但是失范行为与越轨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越轨是社会成员个别的违规行为,其前提是规范是有效的,拘束力也是事实存在的,失范则是规范本身被所涉群体普遍性地不遵守,使规范失去了社会调整功能,在约束人们的行为的问题上力不从心,因而事实上处于失效的状态。在实践中,规范的失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规范无知、规范抗拒和规范规避。规范无知是指某些社会群体对规范不知晓,用自行选择的行为方式代替规范要求的方式,使得规范不被适用。规范抗拒是指人们对规范的内容是知晓的,但是由于规范的要求和自己的内心意愿有很大差距,就拒不执行规范。例如,在社会矛盾比较激烈的情况下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等行为。规范规避是指人们对规范是知晓的,但意识到规范的实施会给自己的利益造成影响,从而想方设法规避规范的要求,逃避规范的约束。例如,我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并未与导游建立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但为了不违背法律的明示规范,往往名义上与导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以此来规避法律。主观失范了反映出某种普遍性的个体意志与规范要求的内在冲突,对现行秩序造成很大挑战。
(3)规范缺失与失效——综合失范
在社会变革时期,常常会出现制度供给不足和行为无序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对社会行为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另一方面人们普遍漠视本来可借用的其他社会规范,从而造成在相关社会生活领域,人的行为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可评价性,随之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动荡和无序。例如,后文我们专门论述的境外游学问题:近年来很多机构都竞相从事获利较高的组织游学活动。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游学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我国《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一章、《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都未对游学合同做出规定,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等各层级立法也没有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实践中,很多游学组织者在组织活动中的行为极不规范,导致很多问题出现。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对相关问题具体立法制度供给不足,但是组织游学活动也是一种合同行为,《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对组织游学合同其实是完全可以适用的。一些游学参与者在出现问题后,往往不懂得通过合同法律关系寻求救济,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维权。这样,游学活动就处于综合失范的状态。实践中,对于综合失范行为单纯通过增加规范供给或强化规范本身的效力是不够的,它需要我们站在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调控。
3.失范的特征
(1)行为与规范脱离
失范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与规范的不一致,即人们的行为尺度突破了规范的约束或者放弃对规范义务的承担,造成规范的调整作用难以实现。当然,我们不能说与规范不一致的行为就是负价值的行为,但是至少这种不一致造成现有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在客观失范的情况下,由于规范存在较大的瑕疵,人们在行为选择上会不知所措;在主观失范的情况下,由于规范本身并无问题,但是人的行为普遍反常,倾向于选择规范设定标准之外的另一套模式来达到个体目的;在综合失范的情况下,由于规范和行为选择都存在问题,因此情形变得更为复杂。不过,尽管失范产生的原因不同,但是都表现为按照特定标准去衡量,行为均为异常。这决定了失范不是常态,在很多时候是我们需要避免的社会状态。当然,有时尽管失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具有进步性的社会革命,但是社会不可能永远处于革命的状态,相反如果革命后预期的社会制度形态能够尽快达成,或者不通过革命而通过改良就能够达成,那么革命就不是最好的手段,因为以革命为基本形式的失范需要付出巨大的个体成本和社会成本,这并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福祉。当然,如果失范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反社会行为,那么失范不发生才是社会的正当选择。规范与行为之间的错位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迟早要做出一定的改变,并最终完成相对的契合。
(2)社会普遍无序
失范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社会无序状态的产生。在社会系统结构中,秩序反映出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恒常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秩序是社会正常存在所需要的基本价值之一。在秩序的状态下,人们对生活充满预期,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如何行为和如何对待他人的行为。而无序则是一种混乱无规则的状态,无序既可以被看成失范的基本特征,也可以被看成失范的必然结果,如中国当下的食品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一方面,我们仍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另一方面,一大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全然不顾底线,此前发生的“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肯德基苏丹红”等类似事件仍未完全杜绝,一些所谓的明星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屡屡被曝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沦为摆设,种种失范行为叠加在一起,塑造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市场。可见,社会的无序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规范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所剩无几,人们对违反规范行为本身及其后果全然不顾或者心存侥幸;二是人们对行为后果缺乏预期,不能充分掌握他人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后果,人和人之间存在普遍的不信任;三是社会矫正机制启动滞后或软弱无力,无法对不利后果起到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的作用。这样的无序社会是一个人们的生活缺乏条理和生存危险逐步增大的社会。
4.失范的本质
失范行为是按照当下的主流意识来评判的社会反常行为,我们只有透过它表现出来的诸多现象来认识其本质,才能针对失范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集体的无意识
社会层面,失范往往体现为人与人交往中形成不正常的关系,有时更进一步表现为对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漠视、干涉乃至肆意侵犯。人与人相互依存的社会,为了保持这种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也有其通行的规范,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的基本游戏规则,通过法律的治理也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社会的基本结构表现为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权利体系结构。在健全的社会生活中,人的行动是自由的,通行的规则也使平等、协商、尊重等基本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人人互爱成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但是,实际上的社会生活并非完全如此,当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发生变化,行为出现扭曲,把本来应该平静的市民生活看成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战争时,社会的和谐就会被打破,人人互爱就变成了人人自危,失范由此产生。失范之所以产生的另一个因素还在于国家权力没有有效运作,因为“离开国家,独立自由的法权人格就不可能得以保证,社会可能重新回到‘家’或前文明状态;即无政府主义的野蛮状态;市场经济若没有国家的合理干预,就会出现混乱和危机”[21]。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法律对私人行为的介入就成为必要。基于上述理解,失范行为是平等权利得不到维护的根源之一,而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是,每个人其实都是另一个自我,对他人权利的侵蚀也是在创造自我利益受损的风险。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一点,这样齐人攫金似的贪婪做法就发展成为一种集体的无意识,它违背了社会的基本法则,每个人把他人看成外在的、无关自我的行为客体,而不是在他人身上体现出的自我,这样就在无意间缔造了一个充满敌意的社会,失范的结果是社会基本价值的集体性损耗。
(2)文化的断裂
任何意义上的失范都是群体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都存在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即群体意识,群体意识产生于社会分工。个体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集体又是构成社会的另一结构。在社会结构变化的过程中,往往不是个体的零散变迁,而是不同的群体蜕变,甚至死亡和再生的过程。如在中国的土地改革时期,农民群体是社会变革的中间力量,是形塑新中国的生力军。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变革,这一群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演进,这一群体的人员数量和观念发生很大改变,一部分伴随城市化的进程迁入城市,或成为新的城市居民或加入被称为“农民工”的新的社会群体;一部分在原地从事工商业经营,转化为乡镇企业主;还有一部分则继续从事原来的农业生产活动。这种结构分化既造成原有群体文化的消解,又造成新的群体文化的诞生。文化的分化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之一,群体文化具有整合功能,“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制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22]。当新的群体文化和固有的文化发生较大冲突时,就会出现行为方式的走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莫顿认为失范也是文化结构的断裂。具体说来,就是中国几千年来延续下来的以诚实守信为代表的传统社会规范面临严重挑战,优秀传统文化在不知不觉间被消解,新的工商社会先进文化却没有形成,从而造成当下中国社会生活某些领域本原性文化的缺失。
(3)个人集合体与社会的冲突
按照涂尔干的观点,有机团结的社会是集体人格和个体人格同步发展的社会。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社会为个体提供更多机会使之获得恰当的个性解脱。但是在社会失范的状态下,个体面对其他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却无能为力,失范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是个体与社会的冲突。
失范既是一种集体性的无意识,也是某一群体的特殊意识。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它是个体对社会提出的新要求,从而与现存社会结构产生冲突。从本质上来讲,群体意识其实是具有同质性的诸个体意识的综合,它与社会的普遍性共同意识相冲突并面临后者的压力,在互相抗衡的过程中,如果当下社会的异质性意识占了上风,就会产生变革现有社会结构的要求。因此,社会稳定性的获得在于对构成失范要素的个体意识的瓦解,以同质性的主流意识取代导致失范的个体意识,也就是说要将主流意识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以指引其行为。相反,“如果社会事实仅仅对个体形成‘外在’‘制约’,而没有内化于个人意识,并进而形成个体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治理,社会就不可能稳固……失范作为一种历史性现象,不仅牵涉到集体意识的衰弱,以及分化社会中个体与个人意识对社会和集体意识的挑战,还将成为现代性‘致死的疾病’,成为最大的‘虚无’。失范就是社会之死”[23]。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有个别问题变得积重难返,其深层次的原因也在于此。
需要指出的是,失范行为发展为群体性的行动还在于个体行为的复制效应。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失范最初表现为个体性的反社会行为,是孤立的个人行动,但随着有相同欲求的个体不断加入进来,他们之间也形成强大的心理暗示并且不断强化这一观念,从而导致类似的行为被反复复制,最终演化为一种新的普遍性的行为模式。在姜文导演拍摄的电影《让子弹飞》中就有这样一个生动的例证:开始鹅城的街坊四邻因为惧怕恶霸黄四郎的淫威,即使刀枪在手也不敢越雷池一步,但是随着有个别人挑头,他们开始一步步克服自己的畏惧心理,最后组成浩浩荡荡的队伍,直捣了黄四郎的老巢。可见,一旦某种失范行为逐渐定型化,就具有强大的虹吸效应,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进来,重复实施类似的行为,从而固定为此类行为的惯常模式。
(4)社会转型的必然
纵然社会失范可能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在现代工商社会,经济领域的失范更为典型和普遍。中国当下的社会发展状态与当年涂尔干描述的欧洲社会现实有几分相似。经济现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显突出决定了经济性也成为现代社会人的本质特征之一,我们也正处于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问题,马克思曾提出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理论,认为对于封建制的落后国家,也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而直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事实证明中国就是走了这样一条道路。70多年来,中国一直进行着把一个原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实践,我们跨越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峡谷,但是我们不能跨越市场经济的峡谷,没有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就没有高效、稳健、持续的经济增长。市场经济使人的潜能被释放出来,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同时人的逐利本性也造成了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进而衍生出一系列不端行为,甚至产生局部经济生活领域的行为失范。时至今日,我们仍未完全完成从过去的经济形态到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的华丽转身,因此转型中的阵痛在一定时间内仍会存续。
5.失范的表征
关于失范的成因,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物质诱惑力的增强、社会整合力的减弱和规范内在化的阻滞。[24]自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30年来中国的经济总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但是经济领域的失范行为仍然存在。不规范的个体行为和整个经济生态环境交织在一起,造成了局部经济生活领域的行为失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行为
第一,唯利是图。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是利益不应该成为人生活的唯一目标,在追求利益的路途中人们不能迷失自己,失去生活的根本意义。作为社会性动物,人的自我实现应该是人的全面发展,外在的物质利益并不足以构成个体价值的全部内容和生活的全部需要。但是,由于在当下社会中利益成为衡量个体价值的重要尺度,人的社会尊严需要借助利益的油彩来为自己勾勒出更绚丽的光环。人们试图通过拥有利益来改变自己,来证明自己,利益已经超出维持人的存在的基础性价值而转变为生活的主要目标。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唯利是图成为某类群体的基本处世哲学,很多时候一些人不惜飞蛾投火,不吝饮鸩止渴。
第二,不讲规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利益的目的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谋利手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任何一个社会,宗教、法律、道德等规范一道形塑着人们的行为,也制约着人们获取利益的手段。在常态社会,个别性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但是各种手段不合法行为因其反社会性而得不到支持。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由于传统的道德约束力逐渐淡出,法律的信仰没有建立,这样人们在获利行为的手段选择上,就存在过度忽视规范的倾向,任由自己的欲求滋长。规则的效用在于其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约束力,但如果对规则的忽略也没有招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此类情形就会愈演愈烈,最后造成规则捍卫的领地全面失守。
(2)社会形态
第一,社会评价体系扭曲。在社会基本结构中,人获得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某方面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一方面确认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发挥了对特定文化目标的引领作用。在几千年的传统中国社会中,受儒家“仁义礼智信”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个人的认可在于其是否是有识之“士”,士大夫阶层的价值观念成为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评价尺度;在西方社会,贵族精神与绅士风度塑造了社会中受崇尚的人格特征,评价一个人的标准也是精神的高贵和行为的高雅。在当下中国社会,财富的多少往往成为衡量个人社会成就的首要标准,为了追求个人财富账簿上那个不断增大的数字,人们往往不遗余力,知识、品德等其他价值被不断忽略。在社会生活某些领域,人们在价值观念上曾坚守的传统“道义”被以个人私利获得为目标的“功利心”所取代。更麻烦的是,这种转变竟为更多人的所接受和认可,从而形塑出畸形的社会评价体系。
第二,社会信仰缺乏。在任何社会群体中,一般都存在普遍的集体意识,如法治精神、道德情操等。在西方社会,宗教信仰是人的生存价值的源泉和精神寄托,尽管对宗教的看法不同,但是宗教的社会效用不容忽视。宗教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信念直接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如基督教《圣经》中的“摩西十诫”不仅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内容互相匹配,也与西方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得益彰,这使得在西方国家建立法治更加轻车熟路。在现代中国社会,由于传统的礼治观念被打破,现代的法治观念又没有形成,国人的精神家园领域出现了大量真空,使得一些人的生活蜕化到生物本能状态,本应具有有序结构的社会生活简化为一个个逐利者的简单行为叠加,此时传统的普适性精神难以发挥作用,具有合理性的公共生活理念和目标难以形成。
第三,个别领域公共权力运作无序。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假设,公共权力来自民众权利的让渡并在国家层面的整合,公共权力是人民权利的派生物,这样为人民服务就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契约义务。但是,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人民公仆的观念还没有被普遍接受,仍有些人认为自己拥有的公共权力是一种了不起的个人成就,是个体价值实现的重要内容。这样,由于抽取出了契约精神的内核,公共权力被过度用于个人目的就顺理成章。可以说,中国当下的各种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一方面来自市场主体自身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与相关领域的监管不力有关。就像对一个病入膏肓的患者,无疑病情严重有其自身免疫力低下的原因,但是如果他遇到的是不善医治的大夫,最终的结果可能会殊途同归。因此,我们还需要从公共权力界定和运用的角度去研究对失范行为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