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欧洲煤钢联盟到欧盟
1951年迈出了走向如今的欧洲的第一步,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卢森堡签订了设立欧洲煤钢联盟的条约。随后1957年签订了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和欧洲原子能联盟的条约。一个单独的合约设立了独立法院和这三个联盟的独立集会。在1965年达成了一个条约(即所谓的合并条约),约定三个联盟共有一个委员会和一个理事会。[1]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都于1973年加入了欧洲共同体,其后希腊于1981年加入,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加入。
尽管20世纪70年代为了让欧洲共同体在刑事法领域中获得权限并为引入欧洲刑事处罚打下基础做出了各种尝试和努力,但是这些尝试无一获得成功。在这个问题上成员国相互之间有着根本的不一致。1979年,荷兰对法国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提出的创建一个司法区的提案实施了否决权。成员国清晰明了地希望刑事法领域仍然只受自己的权威统治。他们倾向于更深入广泛地在刑事方面的合作。因此他们的反对主要集中于在实体刑法领域赋予委员会更大的权力。
随着1986年《单一欧洲法案》的出台,三个旧有的欧洲联合体终于在机构上进行了改革。[2]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创造了以三大支柱为基础的欧盟的组织结构。[3]这个条约正式开启了欧盟获得在刑事法领域中的权限之路。但是,其实这个领域中的关键角色被设定为欧盟理事会,而不是欧盟委员会。因此成员国仍然掌控着所有关于刑事法的动议。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和2001年《尼斯条约》修订了《欧盟条约》。[4]欧洲煤钢联盟在2002年到期后不复存在。
1995年有了更深入的扩张,随着芬兰、奥地利和瑞典的加入,欧盟逐渐成长为一个拥有15个成员国的组织。2004年有了超过十个的其他欧洲国家成为成员国: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埃斯托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2004年通过了欧盟宪法。[5]这个条约为所有法域创建了共同的制度上的框架结构。由于一些成员国没有批准,这部宪法从未生效。2005年法国和荷兰的公民投票否决了这部宪法。出现这样的结果之后,新的谈判开始了。同时,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2007年成为成员国。[6]
在同年的12月13日,《里斯本条约》缔结,[7]该条约基本保存了被否决的宪法条约中的内容。但是,一些象征性的元素,如欧盟的旗帜、欧盟的盟歌以及宪法这个概念已经从条约中删除了。欧盟主要依据于两个新的基础条约:《欧盟条约》和《欧盟运行条约》。[8]《欧盟条约》规制了联盟的组织结构,并废除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下设立的支柱结构。这样导致的后果便是欧盟享有权力的所有领域都归于同一个运行机构框架之内。[9]由此,欧盟取代并继承了原先的欧洲共同体。[10]原先的《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被改称为《欧盟运行条约》,“共同体(法)”和“欧洲共同体”被“欧盟(法)”所取代。《里斯本条约》附带通过了一系列协议,以及共同宣言和各个成员国的宣言,这些都属于欧盟法的一部分。在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成为第28个成员国。
除了这些在共同体和欧盟的运行结构之中的发展,一些成员国倡导缔结更多的合约,主要关于刑事事项的合作。这类合约的第一个是1985年的《申根协定》,这之后不久便通过了1990年的《实施申根协定公约》。尽管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实施申根协定公约》的一部分纳入了欧盟的运行框架,但《阿姆斯特丹条约》并没有终结在框架结构之外的发展。2005年的关于刑事司法上的跨境合作的《普鲁姆条约》在有限的几个成员国之间缔结。这两个条约后来都被纳入了欧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