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里斯本条约》和术语使用
本书中使用了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开始应用的新术语。包括术语欧盟(European Union)或者联盟(Union)以及欧盟法(Union Law)。但是,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的术语,如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ies)以及共同体立法(Community law)也有可能在引用的判例法和立法中出现。本书中的欧盟法用来指代欧盟的立法。[1]欧盟法包括了前述的分类,如共同体法律(Community Law)或第一支柱法律(First Pillar law)以及欧盟法(EU Law)或第三支柱法律(Third Pillar law)。当作者为了区分而指代来自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法律文件时,“共同体法律”这个术语可能出现在引用之中,或是偶尔出现在正文中。
目前适用的条约如下:随着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现存的欧盟条约(EU)被修改并被称为新欧盟条约(TEU)。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被重命名为欧盟运行条约(TFEU)。欧盟运行条约和欧盟条约共同构成了欧盟的基础条约,二者将被并称为“the Treaties”基础条约。在理解某一个特定的主题时,书中可能会使用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及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前的欧盟条约的版本。在刑事司法的背景之下的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这两个词之间的混淆使用。相较于欧盟法领域的专家们,刑辩律师们的混淆使用更为严重。本书将沿用欧洲法院在实践中将二者明确区分的做法。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是特指由欧盟基本权利宪章(the Charter)、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条约中保障的,由一切在成员国管辖区域之内的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基本自由(Fundamental Freedom)是指由欧盟运行条约保障的,在欧盟境内的公民享有的自由:人员、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权,以及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统称为五大自由。
[1] 需要注明的是,欧洲法院的引用是不连贯的,很多明显可以互相替换的不同的词语被用在英语中:EU law,Union law,European Union(EU)law;European Union Law;European Union 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