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与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
1.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的含义
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而言,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无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否则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成立。
2.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一般许可。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许可没有数量限制。
②特许。行政机关对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法定程序确定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作出准予特殊经营许可的决定。
③认可。行政机关对涉及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④核准。行政机关对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查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法定程序确定和审查,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⑤登记。行政机关对涉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确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拥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认。
②证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确认。
③登记。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确认。
④认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确认。
⑤其他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3)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或者赋予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机关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予基本生活物质帮助。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②抚恤。行政机关给予特定死者家属、伤残人员物质帮助。如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伤残军人抚恤金等。
③优待。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如免费入学、减免义务、优先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公务员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安置等。
④救灾。行政机关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特殊行政相对人给予救助。如对遭遇自然灾害陷入困境的公民给予救助。
⑤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物质帮助或者与物质利益相关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4)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物质、精神奖励或者其他特别权益,从而激励、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如举报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科技奖励等。
(二)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
1.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含义
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自主决定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包括:
①警告。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谴责和警示的处罚。
②罚款。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货币从而剥夺其一定财产权的处罚。
③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剥夺其生产、经营能力的处罚。
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扣押或者撤销违法行政相对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证书,从而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该项特定活动的资格的处罚。
⑤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将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
⑥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工具、用具、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
⑦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政相对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险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特定行政目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对公民人身自由强制实施暂时性或者一定期限的限制。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③扣押财物。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解除行政相对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扣押主要针对可移动财产,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
④冻结存款、汇款。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依法限制行政相对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股票等金融资产的使用和流动。
(3)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作出罚款或者征收等设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促使其尽快缴纳罚款或者税、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②划拨存款、汇款。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对行政相对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实施强制划拨。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排除对行政相对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或者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状况。
⑤代履行。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4)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了解、监督的行为。
由于享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的广泛性、内容的多样性,行政检查的方式方法及其名称也呈现多样性。例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方式有询问、查问、查阅、查验、抽查、核查、检验、检疫、年检、验收、验证、勘测、检测等。行政检查方法大致可以概括为:
①审查。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呈送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核实、查验。
②调查。行政机关采用查明手段了解行政相对人守法状况,或者执行行政决定情况。
③检查。检查可分为专题检查、综合检查、抽评检查、全面检查、临时检查、定期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
④查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
⑤检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法定技术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化验、检测等。
⑥鉴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法定技术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某种物品、证件、材料、笔迹等进行鉴别、评定。
⑦勘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合法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的现场进行了解、查看。
⑧听取汇报。行政机关听取行政相对人汇报、说明,来了解其守法或者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情况。
⑨统计。行政机关通过某些数据来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上述行政检查方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依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容易混淆甚至混同。我们认为,行政调查在方法上与行政检查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的地方,但它们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或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事项中,为作出某个行政决定而实施的收集信息资料的活动。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而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两者的程序意义不同。行政调查虽然在整个程序中具有独立性,但只有当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等程序启动后,才能进行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调查程序仅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等程序的一个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调查程序只有依附于行政行为的整体程序才有意义。而行政检查本身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其程序也是独立存在的,它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没有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行政相对人不能就行政调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实施了另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才可以就该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征收包括:
①税务征收。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为。
②行政收费。行政机关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额度的货币的行为。如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资源使用费、排污费等。
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④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收归国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