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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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制度[3]

(一)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1.决定或批准启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提出并决定启动或者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市场主体申请等决定启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制度

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载明拟征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同时应当载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1.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制度

相关部门的意见包括:(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如果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还应当出具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意见。(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如果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还应当出具是否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意见。(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4)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2.拟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案和申请批准制度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求意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将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7.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制度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8.补偿登记制度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9.签订协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要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办集体土地征收的部门,应当将土地征收启动阶段和调查取证阶段的相关材料以及拟申请征收土地的申请书等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征地审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申请及相关资料和农用地转用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定程序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1)国务院审批制度。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制度。除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初审制度。征地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

(四)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1.公告送达制度

征收集体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执行制度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征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或者按照批准决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