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依职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一)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程序因行政机关立案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阶段的制度就是立案。立案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后程序启动。
(二)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调查取证制度
调查取证,是获取各种法定证据的方法。每种方法有其制度要求,包括: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度。
(2)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度。
(3)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要时可以采取检查的方式获取证据,如查验、检验、委托鉴定、勘验、现场检查、抽样等。
(4)采取强制措施制度。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获取所需证据。
3.告知和听取意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以陈述、申辩方式提出的意见。
4.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关键是核实证据,即通过相互质问驳斥不利证据,以及听取当事人的其他陈述和申辩。听证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
(三)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以及通过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获取证据的重大行政处罚,调查终结后,报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决定制度
(1)负责人决定制度。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决定。
(2)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1.送达制度(略,详见第三章第四节)
2.执行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仅限于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义务,不涉及行政机关履行相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具体制度包括:
(1)自行履行义务制度。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如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制度。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强制执行制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