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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
所谓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开始审理时要连续地把案件审理完毕,才能办理其他案件。其好处是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最新的印象,不至于时间过长而忘记,所以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不间断审理原则。
不间断审理原则最早确立于有陪审团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从开庭到判决应当尽可能地一气呵成,不应中断。集中审理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采取这种审理方式是和陪审团有关的,即“陪审员作为业余裁判者都有其他事务,倘若审判分为一个个独立的阶段,则难以在开庭时将他们召集起来。即使可以将他们召集起来——这可能是个代价颇高的提议——仍然存在一个难题,即如何防止外界对在审判间歇期间的陪审员产生有害的影响”。不过,在提高司法效率成为改革重要潮流的当下,不间断审理所具有的时间紧缩的特点已成为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基本理由。
间断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则相反,它是指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开始审理时可以不连续地审理案件,使案件间隔一段时间再进行审理。它虽然可使审理案件的行为穿插进行,但是容易使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印象模糊,甚至张冠李戴。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的是间断审理原则,但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间断审理原则也受到了广泛的注意,并在实践中加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