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监察制度的历史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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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监察制度

第一章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监察制度

第一节 古希腊时期的监察制度

一、古希腊监察制度概述

(一)古希腊城邦国家及其代表

古代的希腊指的是以爱琴海为中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的各个岛屿、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地区。希腊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这一时期,都以城市为单位,连同城市周围的农村而形成一个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定义为“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1]。城邦的形成与希腊独特的地理特点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希腊和小亚细亚的沿海地区,没有肥沃的平原和适合灌溉的水源,而只有连绵不绝的山脉。这样的地形,虽然限制了希腊农业的发展,但是形成了天然的防御屏障,使得各个村庄之间相互隔离,进而发展成为政治结构各异的城邦。这样的城邦在这一时期有200多个,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雅典和斯巴达。

(二)古希腊政治制度

城邦其实是一个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由于希腊独特的地理特点,使得各个城邦之间彼此隔绝,独立发展,因而城邦之间的政治制度也有所差异。它们有自己的议事会、执行官和法庭,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古希腊城邦时期的公民,并不是指城邦中的所有人,而仅指本邦的成年男子。妇女、奴隶、外邦人都不是公民。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公民有权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选举官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描述,希腊城邦的官员主要有:“(一)将军或统帅;(二)市场监理;(三)城市监护;(四)公共水源管理;(五)乡区监护;(六)司库;(七)登记民间契约或法庭判决的‘注册司’;(八)执行法庭判决刑罚的‘执罚员’及‘典狱官’;等等。”[3]然而,为了共同的目的,如自卫、掠夺、争霸等,城邦之间也可能形成同盟。由于地理原因,集权制在古希腊城邦难以形成气候,所以,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特点主要表现为民主政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

雅典最初实行的是君主政体,后来形成了由九个贵族执政官主持的寡头政体。但由于雅典贸易经济的发展,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政治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公元前594年,梭伦担任首席执政官,并开始进行改革。

梭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其颁布的“解负令”规定,因欠债而为奴的公民,一律释放,因债务而抵押的土地也物归原主;规定了财产等级制度,以财产的多少为根据,把公民划分为富农、骑士、中农和贫民四个等级。全部的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但是根据等级的不同,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从四个部落的前三个等级中各选100人,组成了“四百人议事会”;全体公民以抽签的方式产生陪审员,组成履行最高司法职能的陪审法庭;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战神山议事会(元老院)的权力被削弱。梭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自由,赋予了其一定的公民权利,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为雅典的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梭伦改革后,由于农民、工商业者、贵族等几方势力的对峙,形成了许多地方政治派别,例如,以平原地区贵族为主的“平原派”,以工商业者为主的“海滨派”等。公元前510年,克利斯梯尼掌握政权,并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得雅典的民主政治初步确立。

克利斯梯尼取消了原有的旧部落制度,每个新的部落都包含了雅典的不同地区。他把阿提卡地区划分为三个大区:城市、沿海、内陆。每个大区又分为十个小区,然后从每个大区各选一个小区组成一个部落。他重新建立的新部落打破了依据氏族血缘组成的旧部落,削弱了传统贵族的势力。克利斯梯尼以“五百人议事会”代替了“四百人议事会”。五百人议事会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在公民大会闭幕期间,负责雅典的政务,握有最高的行政权。五百人议事会中的代表,从10个部落中抽签选出50人。所有等级的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利成为代表。“议事会选出议长委员会,共50人。这50人分为10个组,每组5人,每组轮流主持日常政务一天,所以在议事会的一年任期里,每个议事会成员都有一次成为主持政务的五议长之一。”[4]克利斯梯尼还成立了十将军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军事机构,由公民大会从10个部落中各选一人组成。克利斯梯尼的改革,使得雅典的民主政治得以确立。

伯里克利执政是雅典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样也是古希腊的黄金时代。在这一时期,战神山议事会的政治权力被完全剥夺,其仅负责处理宗教性质的案件和事务,公民大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成年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以抽签的方式担任一切官职(除了十将军)。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公民大会闭会期间的城邦事务。陪审法庭是司法审判机关。执政官和十将军委员会分别负责城邦的法律、政策的执行和对军队的统率。伯里克利还实行公薪制,为参加政治活动、担任公职的公民发放工资和津贴,以此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城邦政治生活。

伯里克利在为斯巴达战争中牺牲的雅典士兵的悼念演说中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5]伯里克利称“雅典是希腊的学校”。这段演说不仅展现了当时雅典民主政治的风貌,也表达了伯里克利对于民主政治的赞美之情。

公元前431年,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和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联盟为争夺霸权,开始了长达近30年的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04年,雅典宣布投降,斯巴达称霸希腊,其寡头政治开始得以推行。寡头政治虽然历时较短,但是依旧破坏了雅典等各邦的民主制度。这场战争给希腊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也使希腊奴隶制城邦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伯罗奔尼撒的斯巴达,与希腊的其他城邦的发展大不相同。由于斯巴达地处希腊半岛南部的拉哥尼亚平原,有肥沃的欧罗塔斯河流域,所以没有如雅典等其他希腊城邦向海外扩张的需要。斯巴达是在3个部落联合的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国内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也同希腊的其他城邦一样,非常激烈。莱库古通过改革建立了“双王制”,使贵族势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行政组织在这期间有了军事意义,从而也标志着斯巴达国家生活的军事化。公元前5世纪中期以前,由于监察官代表平民利益,使斯巴达形成了政治分权,其政治中还有民主的色彩,所以一些学者认为斯巴达是混合政体。但是到了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监察官的地位下降,逐渐成为国王的附庸,斯巴达也成了传统上认为的贵族寡头制国家。

斯巴达的国家机关由国王、公民大会、元老院和监察官组成。斯巴达的国王有两人,分别从阿基亚达家族和攸里旁提达家族中选出,两个国王的权力相同,并拥有较大的权力。国王不仅负责主持元老会议和国家祭祀,还负责处理与家族法有关的司法案件,如裁决未婚女继承人的婚嫁。军事权力是国王最主要的权力之一,其有权向其他国家宣战,并且在战争中握有军队的统率权。元老院是斯巴达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由2名国王和28名年满60岁的行政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男性公民组成(主要是贵族)。元老院拥有立法创制权和决策权,一切国家大事先由元老院讨论,再交给公民大会以呼喊声的高低决定是否通过。提前审议的国家大事主要包括:战争与媾和、立法、死刑、剥夺公民权等。其内部实行投票制。元老院还有权审理民事、刑事和国事案件。公民大会是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于元老院的提议有表决权和一定的审议权。据普鲁塔克记载,“色奥彭普斯统治时期,公民大会可以对议案内容增减字句,这种增减往往改变了议案的原有意图,于是色奥彭普斯规定如果出现前述情况,元老院和国王有权休会以阻止公民大会通过决议”[6]。监察官有5名,负责监督国王、监察公民,是斯巴达非常重要的官职之一。

为了控制城邦的居民,斯巴达实行军事化的管理,教育等一切事务都为军事服务。斯巴达教育中的文化课程很少,主要以军事课程为主。斯巴达的公民自出生起就被笼罩在军事化的氛围中。刚出生的婴儿如果没有强健的体质是不允许被抚养的。男孩到7岁就必须接受军事训练,直到60岁之前,都要受到军队纪律的管制。这种严格的军事训练,以及以军事为目的的教育,为斯巴达自身的安全提供了保障,却限制了其文学艺术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被誉为“古希腊三贤”。苏格拉底喜欢以辩论的方式,在对话中发现并纠正对方的错误。他主张专家治国,即国家的政权应当是由那些有才干、懂得管理的人掌握,就好比海上航行,应当由熟悉驾驶技能的人驾驶一般。苏格拉底还以死捍卫法律的权威。雅典人以侮辱神、煽动青年的罪名将其判处死刑,然而当他的学生来狱中救他时,他却毅然决然地选择遵守死刑的判决。在苏格拉底看来,城邦的法律是雅典公民制定的,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发挥法律维护城邦安全的作用。

柏拉图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基本上继承了苏格拉底的观点。他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因此他在《理想国》中把人划分为金质、银质、铜质三类,确立了等级制度。金质人是国家的统治者,他们应当是哲学家并拥有智慧和才干,“除了哲学家作为国家的领导,或者现在处于领导或是统治者们都能诚心实意地追求智慧,将他们手中的政治权力与追求智慧活动的聪明才智相互结合;那些半途而废,不能实现将权利和智慧相结合的平凡之辈,必须排除在外。不这样的话……对国家而言更严重的对全人类而言这些人都将是祸害,国家和人民不会得到安宁”[7]。银质人是国家的维护和辅助者,他们保卫国家安全,帮助统治者治理国家。铜质人是生产阶层,社会地位低下。柏拉图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每个人都应当恪守本分,履行本阶级应当履行的职责,服从国家的安排。当一个人履行其所属阶级应当履行的职责时,就是正义的。

由于政治原因,柏拉图后来放弃了哲学王治理国家的理想,转而寻求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在《理想国》中,他认为,优秀之人是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是抽象的,是简单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的,法律无法在约束所有人的同时又有利于每一个人。因此,应当依靠拥有大智慧的人去治理国家。显然,柏拉图构建的理想国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其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他把用法治国当作次优选择,认为以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仍然是最完美的,只是在现实中,这样的统治者很难找到。他承认:“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这些人通常叫作‘统治者’。如果我们叫他们作‘法律的仆人’,那不是因为我想杜撰一个新词语,而是因为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在法律服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8]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的政治思想受到了柏拉图的影响,但是却有所背离。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优良的,即由城邦的多数公民做出决策,以维护城邦公民利益、提高公民生活品质为宗旨的政体。他认为统治者应当是中产阶级,因为中产阶级可以缓和贫富的对立,具有稳定性。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人具有情感,拥有欲望,容易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在他的法律思想中,法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服从法律;二是法律本身符合人民、社会的利益。法律应当保持权威。公民及执法者都应当在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遵守法律,除非法律没有或者无力作出相关的规定。

(三)古希腊监察制度概述

由于古希腊各个城邦之间具有独立性,因而其监察制度也存在多元化的特点,即不同的城邦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符合其国情的监察制度。其中,以雅典为代表的采取民主制的城邦,其监察制度是建立在直接民主制度之上的。直接民主是指公民直接参加城邦的治理,而无须另行通过代理人来行使权力。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之下,监察制度常表现为由公民直接参与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和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以及公民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对国家机关运行和官员行为的直接监督。

斯巴达的政治体制和其他希腊城邦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其监察制度也独具特色。它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对国王、官员和公民行使监察权,从而使其政治制度中具有了“民主的色彩”。

亚里士多德很重视防止城邦的腐败,在其法治的思想中强调了“王在法下”的理念,他认为不仅所有的公民要遵守法律,统治者同样也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应当用法律来约束、限制权力。为了挽救奴隶制城邦,亚里士多德还在研究各个城邦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政体三要素理论,即任何政体都应当拥有议事、行政和审判职能,而这些职能应当由议事、行政和审判机构分别掌握。议事机构应当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负责城邦重大事务的决策、法律的制定、行政人员的任免等;行政机构负责城邦内部的行政事务;审判机构负责审理案件。除了在政治制度构建的层面防止腐败,亚里士多德还重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并且提出公民应当轮番执政。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明确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只是划分了政体的职能,但是依然对后世分权制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雅典的监察制度

(一)国家机构的权力制约和监察职能

雅典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各个机构在权力的配置上既有分工又有重叠,这使得各个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既可以各司其职,又可以相互制约。从整体上讲,公民大会享有立法权,五百人议事会享有行政权,而陪审法庭享有司法权,从而形成了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权力分配。但是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权力机关和官吏都隶属于公民大会之下。这些国家机构和官吏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受公民大会监督,并对公民大会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分权的结果并不是产生了平行的权力,而是使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需要受到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但是由于雅典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界限并不清晰,因此各个国家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又相互牵制。例如,陪审法庭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其有权审议批准部分公民大会的决议。

雅典的各个国家机构之间不仅存在着权力的相互制约,同时它们还被赋予各自的监察职能。公民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理所当然地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如果公民大会认为行政官员或者公民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主制度的行为,便可以对其提出不信任案,并提交公民大会进行全体表决,如果多数通过,则可以将该人放逐。公民大会还可以制定、修改法律,决定宣战或媾和以及财政开支与收入等城邦的重大事项。

五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五百人议事会的成员由全国10个部落30岁以上的公民抽签各选出50人组成。议事会还设立了五十人团,由各个部落的成员轮流担任。五十人团中还要抽签选出主席,每人最多只能担任一天。五百人议事会负责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在公民大会闭会期间也负责对政府官员、国库和国家印玺的监察。

陪审法庭是雅典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国事犯罪、渎职犯罪等重大案件,并且是这类案件的第一审级。同时它也负责审判一般的案件,是其他法院判决的上诉法院。雅典拥有10个陪审法庭,陪审员由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抽签产生,任期只有一年且不得连任。陪审法庭在监督方面也拥有重要的权力。公民大会虽然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但是它仍然要受到陪审法庭的监督。陪审法庭有权审查公民大会的立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律可以进行否决或废止。在雅典的立法程序中,一项法律的废止或法案的通过,只有经过由陪审员组成的特殊法制法庭的审查,才告终结。除此之外,公民还可以就已获批准的法律向陪审法庭提出违宪审查。陪审法庭对政府官员也有监督的权力,它负责对政府官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审查在职人员的资格。例如,政府官员在任职前需要在陪审法庭的“认可听证会”上取得陪审团多数同意的投票,公民也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反对意见。

(二)公民的监督权

主权在民是雅典直接民主政治的特点。由此延伸出的监察制度也体现在公民直接享有对国家机构和政府官员监督的权利。

在伯里克利时期,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由于公民大会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城邦的重大事项都需通过公民大会的同意,即城邦的政策所体现的是公民的公意。雅典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拥有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同时政府官员都要经过公民大会的选举和任命(包括十将军在内)。这种由公民权利赋予的官职受到公民的监督。例如,著名的“陶片放逐法”、公民大会对官吏的赏罚权等。公民可以就政府官员的叛国、贪污等行为提出指控。例如,伯里克利就曾因渎职受到过指控。公民还拥有进行“不法申诉”的权利。不法申诉是指雅典公民有权向陪审法庭就其认为存在违法的法令提出控诉。法令会因公民的控诉而被暂停实施,如果法院支持公民的控诉,该法令则会被撤销。[9]

(三)对官员的监察

雅典对于官员的监察不仅表现在官员选任的制度设计上,也表现在各种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上。

雅典的高级官职由集体担任,从而可以分散权力,防止出现个人独断专权,如执政官有9人。在轮番而治的民主制度背景下,雅典官员(除十将军)的任期都很短,大多数是一年,有的甚至只有一天(议事会主席团主席)。一般而言,公民不可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也不可同时担任两个职务。

雅典对官员监察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官员从任职到卸任的全过程。首先,官员在当选时要接受任职资格审查,包括财产、品德、出身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则要交由法院进行判决。其次,官员在任职期间也要受到审查。“如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中都要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投诉某一官员,他便要到陪审法庭受审。如有罪,则判决他的刑罚或罚金,如果无罪,他将复职。”[10]最后,在卸任时会有查账员对其在任期间的账目财产进行清查,如果发现有贪污受贿的情形,则会交由法院审判。被判决有罪的官员会被处以贪污贿赂款10倍的罚金。

克利斯梯尼创立的“陶片放逐法”是监察官员的重要方式之一,公民可以把威胁民主制度、不受欢迎的人的名字写在陶片上,通过投票的方式将其予以放逐。阿里斯泰德就是被“陶片放逐法”流放的,他虽然拥有赫赫战功,并担任过首席执政官,但是他在马拉松战役之后,背离民主,企图建立一个维护贵族利益,由少数贵族掌权的政府。最终雅典公民以其破坏民主制度、图谋建立君主专制为由,通过“陶片放逐法”将他流放,从而巩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发展。地米斯托克里也是被“陶片放逐法”放逐的政治人物。他曾握有雅典最高的权力,担任过首席执政官、首席将军。他建立了海军,带领雅典取得了对抗波斯侵略者的胜利,他还修筑了防卫城墙以防御斯巴达。在雅典的民主进程中,他提高平民的地位,促进了雅典民主化发展。这一系列的成就使其在雅典乃至希腊拥有很高的声誉。但在后期,他开始爱慕虚荣,肆意敛财,在公民大会上炫耀自己的功绩,这些行为引发了公民的不满。公元前472年,雅典公民用“陶片放逐法”将他流放。

雅典虽然没有同斯巴达一样建立专门的监察机关,但是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不仅赋予了公民监督政府官员的权利,也在官员的选任上体现了权力限制的理念。各个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及其拥有的不同方面的监察职能也对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运转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三、斯巴达的监察制度

(一)斯巴达的监察制度概述

斯巴达的监察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三权分立”,监察官以监察权和司法权为主,与以立法权为主的元老院和以宗教、军事权力为主的国王实现了政治分权。早期的监察官仍然代表的是贵族的利益,直到美塞尼亚战争结束后,监察官成了平民的代表。

监察官在斯巴达拥有很高的政治地位。监察官不仅可以与国王平起平坐,其手中还握有很大的实权。监察官有权对城邦中的重要事务作出决定,有权处罚高级官员,有权颁布宣战令,有权派遣军队以及将领。例如,根据色诺芬在《希腊史》中的记载,监察官在没有征得元老院以及公民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就独自对基那敦起义采取了行动。又如,根据修昔底德的记载,监察官曾处死了斯巴达大将、摄政王波桑尼阿斯。[11]

监察官对国王和元老院都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权。对于国王而言,监察官可以连续两次拒绝国王的召见,国王莅临时也无须起身。随军出征时,对国王负有监督的职责。对于元老院而言,虽然两者在重要案件的审理中会合署办公,都维护斯巴达的传统和法律,但是元老院是监察官监督的对象之一。

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监察官的地位下降,并逐渐成为国王的附庸。斯巴达演变成了我们常说的“贵族寡头政治”。

对于监察官产生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柏拉图认为,监察官的产生是为了限制国王专权。“有位关心你们的神看出了将要发生的情况。他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斯巴达历来实行双王制),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在这之后,一个把人性和神的某种力量结合起来的人,看出你们的统治制度仍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于是把斯巴达人的固执和气魄同老年人的谨慎小心混合起来,而给28个长老在作出重要决定时以与国王同等的权威。你们的‘第三救世主’看到,你们的政府仍受到腐蚀并为无休止的活力所扰乱,就用‘五长官’(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五个可以左右国王的长官)的权力形式来加以约束。‘五长官’权力形式十分接近于采用抽签办法。这种方式使你们的王权变成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于是它自身的稳定性保证了国家其余部分的稳定。”[12]亚里士多德认为,监察官对王权的限制是为了维护政体的稳定。他认为国王的权力越小,政权就可以越持久,这也是斯巴达之所以长久的原因。普鲁塔克则认为监察官的设立是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结果。

(二)斯巴达监察官制度的产生

关于斯巴达监察官的出现,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希罗多德和色诺芬认为,监察官制度在莱库古时期就形成了;普鲁塔克认为监察官制度在色奥彭普斯国王时产生;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其采取了“谦恭”的政策,创立了监察官,柏拉图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近似。

我国学者祝宏俊认为,监察官可能与早期多利亚社会中的部落首领有关系。早期多利亚人实行的是三部落制,而监察官可能就是这一制度下原始的遗留。斯巴达的监察官虽然有5名,但这是监察官制度经过历史演变的结果,而早期的监察官大约有3名。由部落的首领演变成监察官,与斯巴达“王制”的形成密切相关。希腊通过部落间的联合或部落联盟的内部改革发展成为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斯巴达设置了元老院,保留了国王。元老院由30人组成,其中27人代表三个氏族的27个胞族,剩下的三人则是三个部落的首领。这些首领对国王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经过发展,这三个部族首领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官职。

监察官是在斯巴达双王制的形成(大约公元前770年)中凸显出来的。但是这一时期的监察官代表的仍是贵族的利益,由国王选任,从属于国王。最初随国王出征的监察官主要是协助国王,后来才有了对国王的监督作用。“希罗多德记载他可以任命志愿者担任异邦人的保护人,有权任命专职随从。公元前3世纪克列奥美涅斯在推行改革前演讲。他说在美塞尼亚战争期间,国王不得不长期外出作战,无暇处理政务,他就从他们的朋友中挑选出一些人,让他们代替他处理各种事务,他们被称为监察官。”[13]

古典时期斯巴达的监察官与早期的监察官有很大的差别。古典时期的监察官是平民阶层的代表,产生方式为选举制,且任期为一年。在权力上,以监督、立法和司法为主,且有权监督国王,摆脱了对国王的从属地位。监察官共有五人,实行集体任职且相互之间地位平等。

这种差别的产生与美塞尼亚战争有一定的关联。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大量平民加入军队,再加上长期以来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平民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从而使得监察官的选举从国王任命制转变为民选制。长期陷入战争的斯巴达,为了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国王手中的军事权力日渐集中,与此相对的是监察官监督国王职权的凸显。除此之外,为了使全国上下都以战争为中心,步调一致,监察官也对国民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为了保证在战争中违反战争的行为可以被及时审判和处罚,监察官也拥有了司法权。

斯巴达监察官的人数变为5名与奥巴制度的形成有关。“‘奥巴’的意思是‘村落’。通常认为奥巴共有五个。奥巴的出现较早,但奥巴上升为国家行政制度比较晚。与美塞尼亚人的紧张状态使斯巴达时时面临着战争的威胁,为了维持对美塞尼亚的统治,斯巴达不得不把普通民众编入军队。于是,本来不重要的奥巴开始军事化、政治化。奥巴成为斯巴达基本的行政组织之后,监察官也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14]

(三)斯巴达监察官的职权

斯巴达监察官的职权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的监察官以军事和宗教权力为主,到了后期,则以监察、司法和立法权为主。

1.监察权

监察官监察的对象包括国王、官吏以及斯巴达的公民。监察官可以指控、逮捕、拘禁国王,有时甚至可以对其进行审判。公元前494年,国王克列奥美涅斯就因未能攻占阿哥斯而遭到监察官的审判。[15]监察官对国王的限制体现在方方面面。例如,每个月国王和监察官要分别代表自己和城邦起誓。国王承诺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监察官承诺在国王履行诺言的前提下,保证王权的稳固。“监察官有权监督一切伤风败俗、违背旧例、违背法律的行为,可以说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诸如刮须修面、衣着服饰之类的琐事也在其监督范围之内。”[16]例如,公元前6世纪,国王阿那克桑德里戴斯虽与妻子生活幸福,但一直没有儿子。为此监察官要求国王休妻再娶,延续家族血脉。虽然阿那克桑德里戴斯没有休妻,但是他还是娶了另一位妻子。公元前3世纪,吕山德监察官根据禁止赫拉克勒斯的子孙后代与外邦妇女生育后代的法律规定,弹劾奥尼达斯二世,并成功将其废黜。

希洛人是斯巴达的奴隶,监察官的监察权还体现在对希洛人的控制上。斯巴达的秘密警察部队“克鲁普提亚”负责处死那些可能具有危险性的希洛人。而监察官则控制着城邦的警察部队。新的监察官上任后,都会对希洛人宣战,按照秘密侦查确定的刺杀名单杀害希洛人,这样便可以在不触犯宗教禁忌的同时消灭他们认为的危险分子。

2.司法权

监察官的司法权源于战时的需要。一方面由于战争中的违法行为需要被立刻禁止,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王出征后无暇顾及国内的事务。“监督权与司法审判权的合一,使监察官可以直接对一切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加以惩罚和褒奖。”[17]监察官负责民事案件,元老院负责刑事案件,而国王可以处理军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官审判的对象十分广泛,包括公民、官员,甚至国王。克列奥美涅斯、列奥杜奇德斯、戴玛拉托斯、普列斯托阿那克斯、保萨尼阿斯等多名国王就曾受到过审判。例如,在入侵阿提卡时,普列斯托阿那克斯国王由于仅仅带军推进到埃莱夫西斯,因此被指控接受了贿赂,从而受到了法庭的审判。保萨尼阿斯在达达尼尔海峡进行军事活动时,被检举存在违法行为,因此监察官随即向其发出信件,要求其返回斯巴达。[18]

斯巴达监察官对违法公民的审判可以不接受被告的辩护,也可直接处死罪犯。“这些人从一开始就得承受可怕的命运,虽然这在当前的危机面前是有益的。然而,斯巴达监察官被授权不经审判就可以处死他们想处死的任何人,虽然在其他希腊城邦,即使是处死自己的一个品质最为恶劣的奴隶也被认为是不被允许的。”[19]“惩罚从鞭打到禁止参加公餐、剥夺公职、囚禁,甚至被处死。”[20]

监察官的司法权还体现在竞赛活动中。根据色诺芬的记载,斯巴达会组织一些具有竞赛性质的活动以培养公民的战斗精神。而监察官正是这类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中,如果出现纠纷,往往先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不接受调解的人,则由监察官施以惩罚。[21]

3.立法权

监察官是公民大会的召集人。“有关监察官主持公民大会最早的例证,应是公元前432年由斯特内拉伊达斯主持的向雅典宣战的公民大会。”[22]公民大会是斯巴达的最高立法机关,监察官负责把元老院提出的议案提交给公民大会进行表决,公民大会可以对上面的字句进行修改,但无权全面否定。当然,监察官也有权向公民大会提出议案。例如公元前432年,监察官将他与国王阿基达马斯关于是否向雅典宣战的争议提交公民大会讨论。两人分别就各自的主张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国王要求暂缓宣战,而监察官要求立即宣战。监察官在大会上临时决定用分队站的方式进行表决,而不采用以往的由呼声高低来决定。最终,监察官的提案获得了通过。再如公元前378年,监察官向公民大会提交了对海外总督斯福德里阿斯擅自进攻雅典的行为处以死刑的提案。最终,公民大会通过了国王赦免的意见。又如公元前244年,阿基斯四世为了推行自己的改革政策,扶植亲信吕山德担任监察官,由吕山德先向元老院提出改革法案,虽然该法案遭到了元老院保守势力的反对而未能通过,但是接着吕山德又向公民大会提交了法案并最终得以通过。

4.军事权

监察官所享有的军事权并不是指他在军队中的指挥权,而是指他有与战争有关的权力。在战争时他要随国王出征,负责监督国王在战争中的行为,监督在战争过程中的某些宗教仪式是否符合传统。“监察官有权制定战利品的分配方式,负责查收这方面的收入;有权决定某次战役所应征发的士兵及辅助人员的年龄,征调必需的物资,并监督和控制对斯巴达所有男性公民的军事训练(即Agoge教育);监察官有权宣布战争或媾和。”[23]公元前412年,阿尔卡门尼斯打仗时,监察官要求他派一名骑兵向其汇报战争的情况。公元前479年,监察官独自决定出兵普拉提亚。公元前405年,斯巴达在与雅典的战争中大获全胜,吕山德和两个国王对雅典进行了封锁。雅典首先向斯巴达国王求和,但是国王以自己无权决定,需要监察官同意为由加以拒绝。监察官也认为雅典并不是来求和,而是企图与斯巴达结盟,所以并没有同意。直到雅典再次前来求和并作出承诺后,监察官才同意。公元前399年,由于斯巴达和厄利斯关系破裂,监察官对厄利斯宣战。公元前389年,阿开亚人在受到阿卡奈亚人入侵后,向斯巴达请求支援,监察官和公民大会同意支持阿开亚人后,监察官便派遣亚偈西劳前去支援阿开亚。

5.宗教权

监察官曾拥有宗教权,在普鲁塔克的《名人传》中有这样的描述:“监察官每九年举行一次天象观察,观察选择在晴朗的夜晚举行,所有的监察官一起仰望天空,看是否有流星划过。如有,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神兆,说明国王犯了错误,惹怒了神灵。所以,一旦有流星划过,国王就要因渎神而被解职。莱山德(Lysander)就利用这种传统与国王利奥尼达斯(Leonidas)展开斗争,尽管其他人没有看到流星,但莱山德坚持说他看到了,迫使利奥尼达斯逃离斯巴达。另外,斯巴达有一风俗,只有监察官才能到位于美塞尼亚的特拉玛(Thalamae)的派希菲(Pais-iphae)神谕所求取神谕。”[24]

6.行政权

斯巴达的监察官还有少量的行政权,主要表现在外交和财政方面。在外交上,“监察官有权处理斯巴达和外邦人之间的事务,派遣斯巴达人居住他国或将其召回,有权接待外国使节,商定外交协约的细节,并向元老院和公民大会提交外交法案”[25]。在财政方面,“监察官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司法,确保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监督国家财税的征收,负责战利品的出售,以及管理盟国的贡金”。[26]

(四)斯巴达监察官制度评价

监察制度是政治的产物,它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划分具有不容分割的关系。毫无例外,斯巴达的监察官制度也是如此。监察官促进了斯巴达的政治分权,使得公元前7世纪初到公元前5世纪中期这段时间,斯巴达的政治有了民主的色彩。这种分权不仅体现在权力与权力之间,还体现在权力的内部。五名监察官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制约,内部实行多数原则。监察官还在一定程度上对王权产生了限制作用。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其确实存在权力过大、腐败丛生等问题。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中选任,常常有很穷乏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27]“监察官的生活也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一切都很放任。对于其他公民,斯巴达律的生活约束是非常严格的,这又趋于另一极端,致使许多人受不了那些严酷的节制,就秘密地私自寻取肉欲的欢乐。”[28]

到了后期,由于斯巴达个人私产的存在,以及爱皮塔丢斯颁布了一条允许公民之间财产和土地相互赠予的法令,从而加剧了斯巴达的贫富分化,公民阶层逐渐解体。监察官从代表平民的利益逐渐变成了国王的附庸,失去了以往的政治权威。例如,将军菲比达斯、斯福德里阿斯在没有公民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带军分别进攻底比斯和比雷埃夫斯港。虽然监察官认为应当对其处以死刑,但是阿格西劳斯为这两人进行辩护,并最终免去了对他们的处罚。

四、古希腊监察制度总评

从古希腊监察制度的形成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制度与特定的社会条件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或者与地理环境有关,或者与原始政治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和外在抗压力有关。原始政治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与外在抗压力其实与内部政治构成方式及法律运作方式不无关联。

雅典和斯巴达则给我们提供了两种有着较大差异的监察版本,它们与政体有直接关系。或许雅典监察制度因应于早期民主的政治体制,面向的重点是如何塑造内部凝聚力;而斯巴达监察制度所对应的是一种集权的政治体系。斯巴达的监察制度受外部抗压力的影响很明显,这必然导致权力的集中。但是在实践中,两种监察制度的缺陷是明晰的,前者容易诱发不理性的集体行为,后者容易沦为权力的附庸,最终扭曲权力的关系,混淆监察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