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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保护
第八条 基础地质调查
基础地质调查是指为编制基础地质图而初步收集的有关矿产埋藏和地质构造的资料。
政府指派工业和手工业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基础地质调查。
第九条 矿产种类
为促进矿业发展,政府将矿产分为以下四类:
(一)金属矿产;
(二)非金属矿产;
(三)可燃矿产;
(四)液体矿产。
金属矿产包括:金、银、铜、锌、铁、铅、锡和其他。
非金属矿产包括:钻石、红宝石、祖母绿、石灰石、砾石、沙子、石膏、建筑用土、建筑用石和其他。
可燃矿产包括:煤、天然气和石油。
液体矿产包括:矿物质水和天然温泉水。
政府应提供每类矿产的详细资料。
第十条 受保护或限制的矿产
为了有效和可持续利用,政府将定期发布受保护的、限制进出口或限制以原材料形式出口的矿物清单。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矿产资源的数据、信息和样本必须按照有关矿产的规定加以保护和使用。
个人和组织应向有关机构报告具有科学意义、高价值或稀有矿物资源的数据、信息和样本。
禁止个人和组织非法隐瞒、降低样本价值或买卖样本,只有国家有权购买具有科学意义、高价值或者稀有矿产资源的样本。
政府建立上述有关自然资源样本的名称和特点的清单。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
政府指定工业和手工业部与有关部门协调,通过制定具体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保护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