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运输、专门运输和个人运输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国内、国际、跨境货物或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适用外国投资促进和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的条件
任何个人或组织设立并注册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运输领域的专业能力;
(二)有经济条件;
(三)诚实地从事运输行业。
此外,申请人还应符合商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许可证
货物或旅客运输企业的许可证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出租、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 企业运输和专门运输车辆的条件
在企业运输和专门运输中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为运输车辆;
(二)拥有牌照;
(三)符合运输技术要求;
(四)购买相关保险;
(五)已支付年度道路使用费;
(六)已按规章制度要求接受技术检查。
在企业运输和专门运输中使用的车辆的具体条件由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规定。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保险
在国内使用的各种规格的货物和旅客运输车辆以及专门和个人运输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卡车,必须投保,特别是第三方保险。用于国际或跨境运输的车辆,除第三方保险外,还必须为驾驶员和所运输货物投保。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许可证
车辆使用许可证是指根据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等部门许可的车辆类型、技术标准和运输范围,为运输企业使用的车辆颁发的许可证。
为经营者自己的企业或活动进行专门运输的车辆,同样必须持有车辆使用许可证。
修改技术标准或者改变车辆运输范围的,必须重新申请车辆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提单
在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承运人必须按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规定的形式提供提单,每次运输都必须随车提供。
为经营者自己的业务或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运输也必须每次随车提供提单。
第二十条 运输车站
运输货物和旅客的企业车辆必须在车站或停车场进出和停放,由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确定车站建设技术标准。
运输车站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货物运输车站;
(二)旅客运输车站。
必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物运输车站。
第二十一条 运输合同
货物和旅客运输企业可以订立书面、口头或者默示合同。
企业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企业经营者与货物所有人之间达成的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的协议。运输企业经营者有义务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丢失或损坏货物并确保此类货物的质量,货物所有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企业旅客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企业经营者与旅客之间达成的将旅客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协议,运输企业经营者有义务安全运输旅客,确保旅客财物不丢失、损坏并给予旅客必要的协助,旅客必须按照约定向运输企业经营者支付运送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物类型、数量、体积和重量;
(二)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
(三)提供的服务,包括包装、密封、储存、装卸;
(四)货物运输费用;
(五)保险;
(六)运费支付方式。
国际和跨境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国际运输合同执行。
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和货物所有者必须全面遵守合同。
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运输
从事化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运输,无论是企业运输、专门运输还是个人运输,都必须经通信部、运输部、邮政部和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运输企业因其过错导致货物未及时到达目的地,造成货主损失或导致货物质量下降或丢失,有责任赔偿损失。
旅客运输时,承运人因其过错导致旅客未能到达目的地、未能保障旅客安全或致旅客财物丢失损坏,有责任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承运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