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购买房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应该履行哪些程序才能获得所有权?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208条、第209条、第224条、第225条
解读与适用
企业作为主要的市场交易主体,需要经常购买或者转让固定资产、商品等,参与市场交易,取得或者失去财产的所有权;为融资或者保障交易安全,企业有时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接受抵押,为他人设立抵押权或取得抵押权。这些权利的取得或者转让都属于物权变动。企业购买房产、机械设备或者机动车等财产,如何确定出卖人有权出卖?企业购买后何时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些都涉及物权公示原则。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让交易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据此,如果企业购买房产,必须要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将房产登记在企业名下,才算真正获得房产所有权。企业购买普通机械设备,只要卖家将设备运送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好交接手续,企业就取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企业购买机动车这类特殊动产,卖方将车交付给企业占有,在企业和卖方之间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但在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前,卖方如果又将车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与卖方之间的物权变动将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以上是关于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但仍然存在很多例外或特殊情况。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要登记才能生效,比如国家所有的不动产资源就不需要登记,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生效后不需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就不再拥有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动产也不是必须要将财产交到对方手上才算交付。比如企业租用机械设备,后来想要买下来,只要与卖方达成买卖协议,无须再进行现实的交付,企业就可以取得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这叫简易交付。买卖双方达成转让机械设备的协议,但卖方将机械设备租给了第三人,还没有到期,卖方将要求第三人到期返还机械设备的权利转让给买方,并通知第三人后,即使买方还没有实际占有该机械设备,但已经拥有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这叫指示交付。买卖双方达成转让机械设备的协议,并约定卖方企业再继续使用一段时间,该约定达成时,虽然机械设备继续由卖方占用,但买方企业已经拥有了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这叫占有改定。
典型案例
蓝粤公司为履行煤炭进口合同,向荔湾支行申请远期信用证,并出具《信托收据》。信用证开立后,蓝粤公司进口了164998吨煤。发货后,应出卖方的申请,并经蓝粤公司同意后,荔湾支行进行了付款。信用证还款期限届满后,蓝粤公司未依约还款。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为不记名指示提单,该提单已由蓝粤公司交付给荔湾支行。荔湾支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信用证项下164998吨煤属于荔湾支行的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荔湾支行对涉案164998吨煤炭不享有所有权。蓝粤公司出具《信托收据》时,涉案煤炭已交承运人运输,属于第三人占有的情形,在不存在直接交付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指示交付形式。提单的交付仅意味着提货请求权的转移,在未将提货请求权转移的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并不构成指示交付。本案中,荔湾支行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提货单转让的事实通知承运人以完成交付,故荔湾支行要求确认其对涉案煤炭的所有权,依据不足。
(编写人 孙百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