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5.企业经查询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有不当之处,应该如何维护自身信用评价?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029条

解读与适用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而衰。”讲信用一直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立身之本。随着数据共享的拓宽与深入,社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越来越广泛。广义上的信用评价,是对包括企业、组织、个人在内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偿债能力、履约状况、守信程度的评价,是对其经济履约能力的综合考察。对于企业来说,信用利益的损害一般会带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征信制度、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也都给信用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因信息失真导致评价不准确,不仅会导致对他人名誉、信用等的损害,也会影响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民法典》将信用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确认和保障了民事主体的信用利益,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系统。

信用权是一种权利主体对其信用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维护权利人自身信用信息的客观、完整、真实,是信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信用权是从维护、“保养”权利人自身的信用评价的角度而言的,通过“查询—异议—核查—更正/删除”这一信用评价维护流程,保证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结论的正确性,防止社会公众根据错误的信用评价信息,降低对被评价人的信誉评价,进而给被评价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权利人对征信系统享有的权利。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价是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按照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评估对象的信用作出全面、科学的估量,对信用进行量化处理并通过一定符号进行表示的行为体系。目前,“信用评价人”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央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等。关于各种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家卖家之间的互评、生活服务类网站上消费者对商家的点评等,是否构成信用权的客体,互评、点评主体是否属于“信用评价人”,当前还存在争议。

(编写人 张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