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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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他人侵害了企业名誉权时,侵权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995条、第996条、第1000条、第1028条

解读与适用

当企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企业作为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来说,企业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企业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是基于企业的人格权产生的,是人格权本身包含的原有救济方式。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不论时间过去多久,企业都有权请求救济。其次,侵权人具体承担哪种侵权责任,要与其侵权行为相当。一是侵权责任要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相当,比如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在互联网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能只到传统媒体上消除影响;二是侵权责任要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比如在特定地区损害了企业名誉,就要在该特定地区为企业恢复名誉。对于侵权人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侵权责任人负担。

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还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与上文所述的停止侵害等请求权不同,企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需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企业的人格权,还需要证明这种侵权行为是基于主观故意,并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企业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是受到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约束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企业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如果给企业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 张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