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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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9条解读与适用

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在公司内部规章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股东基于成立公司初期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就简单认为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合作关系,因而往往把公司章程仅作为公司设立登记时的一纸材料和一道流程去完成,简单采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后期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分歧和纠纷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埋下隐患。

《民法典》第79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法人章程是关于法人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营利法人必须有法人章程,章程是营利法人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记载事项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制定章程,可以体现出更强的公司治理中的组织体意思自治。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权转让程序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与公司法规定相区别的特别约定,章程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比如《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提示

一是要注意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通常来讲,出资协议仅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其效力通常来讲存续于公司设立期间,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章程则是法人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需要在章程中对股东权利、高管权限等作出规定,章程中的规定可能对区分和判断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是否善意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要特别注意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自身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存在的独特性,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等。

(编写人 王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