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的应用
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具有不同于一般类比推理或者日常类比推理的特点。
1.在日常类比推理中,把对象联系起来的相似的状况是由习惯性思考清楚地界定的,而它们与结论的联系是由科学原理建立的;但是在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中,这种清晰性不是显而易见的,仅仅依赖已有的经验难以发现,有时甚至需要侦查人员进行创造性思维才能发现,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争议之处甚至被质疑。这些区别的存在使得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较于一些简单的日常类比推理更加难以把握和运用。
2.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前提中的参照对象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就使得选择参照对象变得重要而且不易;而在一些简单的日常类比推理中,参照对象的重要性被视为同等的。
类比推理在刑事个案侦查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相似并案侦查、模拟侦查实验结论外推和侦查经验移植。不难理解,相似并案侦查是其中最主要的应用方面。
(一)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
在刑事个案侦查中,经常会用到所谓的并案侦查。所谓并案侦查,简言之,就是刑事个案合并侦查,具体是指侦查人员在根据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或者相关性,推断这些刑事个案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将这些刑事个案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一种侦查方法。
并案侦查是“由案到案”侦查模式中的常用方法。所谓由案到案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某起刑事案件时,将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其他刑事案件串并起来,综合分析和利用每起刑事案件所蕴含的犯罪信息和破案条件,选择有利的侦查突破口,达到侦破此案带动侦破彼案的目的的侦查模式”[7]。并案侦查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扩大侦查线索、拓宽侦查思路。
并案侦查不仅是一种常用、有用和易用的侦查模式,而且具有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并案侦查的一种常见类型是相似并案侦查,它是指侦查人员在依据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来推断这些刑事个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同一(伙)人的基础上进行的并案侦查,其逻辑基础就是类比推理。相似并案侦查不仅具有并案侦查的上述作用,还具有如下方面的作用。[8]
(1)相似并案侦查可以集中更多的案件材料,拓宽侦查途径。被推测可能为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一系列案件,在没有进行相似并案侦查之前,这些案件之间在痕迹、物证等事实材料的收集和使用上是彼此独立、零散甚至孤立的。通过相似并案侦查,可以将这些看似独立、零散甚至孤立的事实材料集中起来,相互印证,便于侦查人员更为全面、深刻而透彻地认识案情,描绘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有利于打击和揭露犯罪。
(2)相似并案侦查可以集中侦查力量,整合侦查资源,实现联合作战和协同作战。通过相似并案侦查,可以使得原有的一个单位、一个区域、一个警种、一个部门各自为战变成多单位、多区域、多警种、多部门的联合作战,形成合力;同时,通过统一组织指挥,可以减少重复劳动,节省侦查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可以打破区域、部门、警种界限,及时交流和共享情报,加速破案进程。
(3)相似并案侦查可以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和成功率。通过相似并案侦查,侦查人员一方面可以将具有相似属性的若干起案件的侦查线索集中起来,把各种有利于开展侦查的条件、途径和因素集中起来,以便开辟更多的侦查途径;另一方面,可以侦破一案带动他案甚至多案,侦查现案带动往案甚至积案,大大提高侦查破案的质量和数量。
侦查思维中的相似并案侦查具有其现实依据。[9]
(1)犯罪心理学的统计研究表明,个案所表现出的特征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心理素质、心理特征、文化水平、社会经历、生活环境、职业技能、教育程度等不同,犯罪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过反复学习和多次实践,会逐渐形成一定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一经形成,往往极易定型化,并在以后的活动中反复、自动地出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形成习惯定式。同样,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行为也具有相对稳定性,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为识别、确认相似并案条件提供了基础。
(2)实证犯罪学的统计研究表明,多数惯犯作案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惯犯、累犯,常常连续犯罪,一发而不可收拾,似乎“爱上”了犯罪,一天不犯罪就心里不舒服,或者因为犯罪上瘾而闲不住。他们在一次犯罪得逞之后,强烈的侥幸心理和近乎变态的成就感使得其非法欲望和需求逐渐增强,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驱使其再次犯罪,以满足更大的私欲。因而,在一定时期内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多起刑事犯罪就成为一种客观现象,这是实施相似并案侦查的主要现实依据。
总之,相似并案侦查的现实依据在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在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手段、时机、目的、工具甚至侵害对象等方面很有可能具有某些相似之处。
相似并案侦查的实施条件是侦查人员必须推测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犯对象、作案痕迹、作案物证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若干起案件为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为此,侦查人员必须运用类比推理。在这个意义上,相似并案侦查是并案侦查和类比推理相互结合形成的一种侦查模式,其逻辑基础就是所谓的类比推理。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是类比推理在并案侦查中的具体运用。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是指在刑事个案侦查中,侦查人员根据若干起已知刑事个案与另一刑事个案有若干相似属性,推出这些案件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推理。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包括两种类型:
1.补缺的类比推理
补缺的类比推理也称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它是侦查人员依据若干起刑事个案在诸多属性上相似,并且已经查明这些刑事个案中除了某一刑事个案之外的其余刑事个案均为某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推出这些刑事个案中剩余的那个刑事个案可能也是该(伙)犯罪嫌疑人所为。
它可以表示为:
刑事个案a、b有属性P、Q、R等,且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S;
刑事个案c也有属性P、Q、R等;
所以,可能刑事个案c的犯罪嫌疑人也是S。
这是最常见的类比推理模式。
这种类比推理的特点是,有既定嫌疑对象,然后谋求相似现象的类比,继而扩大关联人身的结论。已有嫌疑人的案件,对嫌疑人来说,是他的显案,被类比关联的案件是他的隐案。因此,这种类比推理有助于挖掘余案。2012年“1·6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侦查中所运用的就是这种类比推理。
在刑事案件的并案侦查中,如果发现某案件与另一个(或一些)案件有相似之处,又知道该案件是某犯罪嫌疑人所为,那么就可以推测另一个(或一些)案件也可能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一般来说,连续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方法、作案时间、手段、目的、动机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律和相似之处,如果侦查人员已知甲案件是某犯罪嫌疑人所为,运用类比推理就可以推知乙案件也是该案犯罪嫌疑人所为。
并案侦查中运用补缺类比推理,可以极大提高破案效率和成功率。侦查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有许多积案,经年未破;但是在侦破某一起案件的基础上,运用类比推理,把这一案件的特点与某些积案进行类比,发现其相似之处,并案侦破,从而启发思路,打开局面,发现新的线索,由某一案件的侦破带动一系列案件的侦破,由新案的侦破带动一些旧案的侦破。运用这种侦查方法,一旦侦破一个案件,就可以一举侦破一连串案件,从而提高侦破的效果和效率。
例如,某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夜间拦路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已供认作案经过。公安人员将此案与另一起未破的夜间拦路强奸杀人案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这两起案件有许多相似之处:作案时间都在晚上九十点左右;都是在妇女单独行走时尾随作案;手段都是先用胳膊夹住头,然后用小布条或细绳捆绑受害者双手并拖行;几起案件行走的路线都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一带的地形非常熟悉,有隐蔽场所。侦查人员由此得出结论:另一起未破案件很有可能也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最后证实,果然如此。此例运用的就是补缺的类比推理。
2.概括的类比推理
概括的类比推理也称归并类比推理,是指侦查人员根据若干起刑事个案在诸多属性上的相似,推出这些刑事个案可能在其他方面也相似,从而归并为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
它可以表示为:
刑事个案a、b有属性P、Q、R等;
刑事个案c也有属性P、Q、R等;
所以,可能刑事个案a、b、c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是S。
这种类比推理的主要特殊之处是,首先通过类比抽象肯定其有共同的原因,然后再寻求解释。这种类比推理,有可能关联的案件都是隐案,还没有嫌疑人,那么类比推理有助于显露嫌疑人;也可能都是显案,都有嫌疑人,但是没有想到其联系,那么类比推理有助于揭示这些显案之间的联系。这种类比推理的进一步意义还在于,假若原因相似,这一类比就可以期待还有某些现象相似。侦查中的概括的类比推理正是这样,在发现相似案件后,力图寻求根本的相似原因即发现同一个(伙)作案者,如果倾向如此假设,那么应当进一步发挥类比推理的功能,找出更多有利于破案的线索,凡是与人身关联的相似细节都应当关注。
概括的类比推理的特点是“由相似结果推导相似原因”。在侦查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某一需要侦查的对象有可能就是已知的对象,即二者是同一对象。比如,某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凶器是否就是该案的凶器;某人书写材料上的笔记与某伪造的文稿上的笔记是否相同;某两个形迹可疑的人是否就是被网上通缉的逃犯;等等。在掌握相关的案情事实比较有限的情况下,从直观上难以对有关案件是否同一客体进行认定,这时就需要借助于概括的类比推理了。2000年“9·1湘渝鄂系列持枪抢劫案”以及被称为“28年来中国特大悬案”的2016年“8·5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等大案、要案的侦查中所运用的就是这种类比推理。
例如,2000年9月1日下午6时左右,湖南省某银行运钞车被四名蒙面歹徒劫持,两名经济警察、一名收银员和一名运钞车司机被当场打死,两只冲锋枪被抢走。次日,公安部发现该案件的作案性质、手段等特征,与长沙、重庆、武汉等地先后发生的六起系列持枪抢劫案极为相似,于是推测这一系列案件很可能是同一犯罪团伙所为,决定并案侦查。5日后的9月6日,团伙中四人落网。据犯罪嫌疑人初步交代,长沙、重庆、武汉等地先后发生的六起系列持枪抢劫案确系他们所为。[10]
再如,某地一个周末的晚上,在某个公园里发生一起男女情侣谈恋爱之际被抢夺手机的案件。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月之前接报的另一起抢夺手机的案件。侦查人员于是将这两起案件进行对比,看看有无相关或者相似之处。结果发现它们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1)作案时间和地点相同:案发时间都是周六晚上,而且都是在同一个公园;(2)作案手段和方式相同:都是犯罪嫌疑人趁热恋中的小情侣忘情不备之机,突然从树林里窜出,以问路为名抢夺手机;(3)犯罪嫌疑人主要特征相同:据报案人描述,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口音、身材、身高、年龄、面部特征相同。根据这三个方面的相同,侦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两起案件很可能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
由于侦查人员所运用的概括的类比推理是在尚未知晓若干案件的作案嫌疑人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概括的类比推理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示向性的或者启发性的,它告诉我们进行类比的若干起案件可能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
相似并案侦查的关键在于通过类比推理从已有的相似性推测更多的相似性。在解释人类活动方面,相似性可能表现了人类的共同行为规律。例如,社会心理学研究可以通过相似性发现某些共同的人性或人类共同心理反应;相似性也可能表现个人的行为心理和习惯,如交际、学习、嗜好乃至作案等。在刑事案件现象解释方面,就倾向于把相似性归结于个人行为的统一性。
1.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确定相似性的条件
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确定相似性时需要满足一些条件。[11]
(1)现场的痕迹、物证相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多多少少会在现场留下一些痕迹或者物证,如手印、足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如果不同案件现场的痕迹或者物证通过技术鉴定作出了同一认定的肯定性结论,就可以直接确认为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
(2)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同。强奸、诈骗和“两抢一盗”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常常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多少能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或者通过案情分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的刻画。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如果先后发生的若干起刑事个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似或者相同,也可以考虑进行相似并案侦查。
(3)犯罪行为方式、作案手段相同。受犯罪行为习惯的支配,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往往使用相同的犯罪手段,如表现在选择现场出入口、破坏方法、作案过程、伪装现场方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4)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侵害部位、对象具有相似性。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侵害部位、对象表现出一定相似性,可以结合其他并案条件确定是否能够进行相似并案侦查。
(5)具有内在的、无形的联系因素。如果不同现场痕迹或者物证具有某种直接联系,如某案出现的物品或者痕迹与另案出现的物品或者痕迹相同,这种情况可以作为相似并案侦查的重要条件。如果一起盗案中被盗走某件物品,另一起案件被盗走另一物品,而这两种物品只有相互匹配才有重大价值,那么即使这两起案件在痕迹、手段等方面未发现相似之处,也可以考虑进行相似并案。
根据这些确定相似性的条件,通过类比推理可以推定若干起刑事个案是否为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有些条件,如现场痕迹或者物证,通过刑事科技手段可以进行同一认定,能够直接决定是否进行相似并案;有些条件,如体貌特征或者行为方式,可以根据其相对稳定性和特殊性的程度,作出具有不同可靠性的或然性结论。因此,在类比推理之前考察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时,侦查人员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条件,全面深入地比较、分析、研究和认定。既要把握特定性强的条件,也要注意从特定性弱的条件中发现若干起刑事个案的共同点和内在联系,客观地分析判断,提高并案的准确性。
2.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确定相似性的方法
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相似性之数量和程度如何,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进行分析和确定。[12]
(1)技术鉴定法。运用刑事科技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痕迹、物证进行科学检验和鉴定,确定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运用刑事技术鉴定作出同一认定结论,既是相似并案的可靠依据,也是认定相似并案条件的捷径。
(2)系统分析法。研究若干起刑事个案案件性质、侵害对象、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寻找可进行相似并案的相同条件,系统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似性,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相似并案。
(3)特征比较分析法。对若干起刑事个案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共同特征,综合比较这些特征,考察是否具有相同的特征。
(二)模拟侦查实验结论外推中的类比推理
1.模拟侦查实验及其作用
很多时候,由于认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侦查人员无法确定侦查的案件的某些属性。这时,可以进行一个侦查实验,模拟案件发生的实际场景,根据实验场景的属性推出案件发生的实际场景的属性。模拟侦查实验,就是为了确定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某一事件或者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是否发生,模拟或者参照案件本来条件,将案件或者案件现象模拟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
模拟侦查实验是侦查手段、模拟方法和实验方法三者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在刑事个案侦查中,侦查人员通过模拟原案发条件、因素或者过程来构建实验的认识活动或者过程。模拟是指在认知活动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人们难以甚至不能、不适于直接探究原型的属性时,模仿原型的条件,拟制出与原型类似的模型,并对模型进行探究的认识方法。在模拟方法中,原型是指自然界或者人类社会中出现的某些现象或者过程;模型是指人为创设的与自然界或者人类社会中出现的某些现象或者过程相似的现象或者过程。方法论中的模拟方法是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科学认识方法,是通过设计、制造、研究复杂现象的模型来揭示或者利用该现象的原型之特征和本质的科学方法。用模型取代原型进行研究,是科学的和有效的。因为虽然客观世界的物质及其运动具有多样性,但是它们又都具有某种统一性,并遵循着某种同一规律,模拟侦查实验正是受这种方法论中科学模拟方法所指导的。
至于模拟侦查实验的性质,正如多数学者主张的那样,模拟侦查实验兼有科学和法的性质,是一种“法科学活动”[13]。一方面,模拟侦查实验作为一种科学认识活动,需要遵循实验的科学原理和方法论来分析、整理、鉴别、验证;另一方面,模拟侦查实验作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必然受到刑事诉讼立法之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的规范。
有学者认为,模拟侦查实验甚至侦查实验的逻辑基础是类比推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甚至是错误的。模拟侦查实验甚至侦查实验的逻辑基础不是类比推理,只有将模拟侦查实验结论外推至现实刑事个案场景时才会运用到类比推理,在进行模拟侦查实验甚至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并不涉及类比推理,可能会涉及因果推理、枚举推理、溯因推理等其他推理类型。所以,模拟侦查实验结论外推的逻辑基础才是类比推理。
模拟侦查实验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有其必要性。由于犯罪活动具有不可再现性,需要采用重现和模拟的方法,判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是否能够发生,或者某一行为可能产生何种结果,从而查明案情事实,确定各种痕迹能否形成、收集的事实是否可靠、甄别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真实等。模拟侦查实验不仅可以发现案情事实,也可以检验案情事实。模拟侦查实验类推可以看作案件原型与模拟实验模型之间的异类类比推理。
模拟侦查实验是一种实证或者经验认识方法,运用侦查实验的主要目的是从实验场景中得出的结论类推至与实验场景高度相似的实际场景。在侦查思维中,设计模拟侦查实验,对弄清当时的案情事实真相,正确揭露犯罪事实并找出犯罪嫌疑人均有重要的作用。为了检验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动作或者行为是否会引起某种犯罪结果,这些结果与侦查人员掌握的案情事实或者分析研判结论是否相符等,都可以借助于模拟侦查实验来鉴别。
借助于模拟侦查实验帮助破案,古已有之。南宋郑克所著《折狱龟鉴》(也称《决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三国时期,今浙江慈溪有一名妇女偷情被亲夫发现后,与情夫合谋杀害亲夫。为了掩人耳目,她焚尸灭迹,谎称其夫乃是因为家中不慎失火被烧死。死者的其他亲属怀疑,告到官府,请求官府查明真相,为死者申冤。公堂之上,该妇女坚称是家中不慎失火导致丈夫被烧死。慈溪县令张举经过调查走访得出很多线索,公堂之上审问之时又发现该妇女闪烁其词,大觉可疑。为了查明真相,张举在公堂之上命人取来两头生猪,将其中一头杀死,与另一头活猪一起置于火中焚烧。然后观察两头猪的口腔,发现先杀死再焚烧的猪口腔中很干净,没有大量的草木灰;而被活活烧死的猪的口腔内有大量的草木灰。张举于是将此现象外推至死者,认为如果死者确实是被火活活烧死的,那么其口腔就会有大量的草木灰。但是,死者的口腔中很干净,竟无丝毫草木灰。于是,张举进而推断死者是被先杀死再被投入火中焚烧的。以此疑点为突破口,张举命令妇女从实招来,不然罪加一等。最后妇女不得不低头认罪,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交代了伙同情夫谋杀亲夫的详细经过。
侦查思维所借助的模拟侦查实验有三类。(1)实验室条件下的模拟侦查实验;(2)自然条件下的模拟侦查实验;(3)虚拟条件下的模拟侦查实验,即通过建立特定的模型,在电脑等微机设备上虚拟出案发实际场景,虚拟描绘出高度相似的模拟场景,构建一个虚拟的侦查实验,在该虚拟模型中探究本质或者规律。当前的技术新宠“VR”即虚拟现实技术大有可为,不可小觑。
2.模拟侦查实验类推
进行模拟侦查实验不是目的,借助于模拟侦查实验进行类比推理以发现案情事实才是目的。人们运用模拟侦查实验方法的目的不是在侦查实验模型中发现本质或者规律,而是将在侦查实验模型中获得的关于本质或者规律的认识放大、外推至原型或者将在原型中获得的关于本质或者规律的认识放大、外推至模型。借助于模拟侦查实验进行的类比推理就是模拟侦查实验类推,它相对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模拟实验,是通过模拟案件中出现的现象来研究案情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模拟侦查实验类推是指在实验条件下模拟实际发生的案件场景,从模拟场景具有某属性推出实际场景也可能具有该属性。
模拟侦查实验类推的依据在于:一方面,如果模拟侦查实验按照原案发条件进行,那么原发案件的因果关系就会出现,这样人们可以据此实验结果来判定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某些线索,如证人证言、物证、被害人陈述等产生疑问,也可以用模拟侦查实验加以判定。通过模拟侦查实验对现场获得的模糊信息进行验证,从而使得不确定的材料变为确定,使得有疑问的材料得到验证,使得模糊的信息变得清晰。这样,侦查人员对于案情的认识就能够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此及彼,从而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很明显,从模型侦查实验中的模型过渡到原型,需要类比推理的参与。
模拟侦查实验类推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种模拟侦查实验类比推理是从模型向原型的类推,它可以表示为:
模型即侦查实验场景a、b、c均具有属性P、Q、R;
原型即实际案发场景d也具有属性P和Q;
所以,可能原型d也具有属性R。
很明显,这种类比推理是模拟侦查实验类推的主要类型和常用类型。
另一种模拟侦查实验类比推理是从原型向模型的类推,它可以表示为:
原型实际案发场景a、b、c均具有属性P、Q、R;
模型侦查实验场景d也具有属性P和Q;
所以,可能模型d也具有属性R。
这种类比推理主要运用于科学研究特别是仿生学中,在侦查思维中运用较少。
由于侦查工作的严肃性,在很多情况下,模拟实际场景的实验场景可能具有多个不同场景,模拟侦查实验也可能在不同条件下多次进行。为了提高模拟侦查实验结论的可靠性,需要遵循严格性、重复性、客观性、相似性等合理性原则。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件的侦查中,机动车驾驶员虽然在证据面前承认是他的私家车撞到了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死者,但是坚决认为他当时的低车速不足以撞死死者,死者之死另有他因。那么,事实是否像肇事者所说的那样呢?为此,侦查人员求助于某汽车研究所。该汽车研究所立即安排了一个模拟侦查实验,以判定驾驶员当时的车速是否足以撞死死者。侦查实验模拟了驾驶员的车型、车速、路况、精神状态等因素以及死者的年龄、性别、路段交通状况等因素。模拟侦查实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模拟侦查实验的私家车在驾驶员所说的低车速下竟然撞得实验用假人五脏俱裂,被撞出十几米之外,当场“死亡”。面对确凿的证据,肇事车主不得不承认是他的私家车当场撞死了死者。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模拟侦查实验的结论本身也仅仅是或然性的,那么将这个或然性结论外推至实际案发场景时,得到的结论更加是或然性的。对此,侦查人员不可不察,必须谨慎对待。
3.模拟侦查实验的逻辑规则
无论如何,模拟侦查实验的核心在于“模拟”二字,即要求实验场景必须尽可能与案件发生的实际场景相似甚至相同。由于模拟侦查实验中可能会遗漏某些特别关键的变量,甚至对各个变量的作用模式和作用程度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等主观因素以及实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模拟侦查实验的结论本身也仅仅是或然性的。为了提高模拟侦查实验结论的可靠性,除遵守合法、文明、安全等原则外,必须遵守相应的逻辑规则。
(1)相近条件规则。模拟侦查实验所涉及的地点、时间、物品、工具等条件应该尽可能使用原有刑事案件的地点、时间、物品、工具等条件。在遴选相近条件时应该做到准确和全面。此外,还得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或者“至少无损被害人原则”。
(2)反复实验原则。模拟侦查实验反复进行的必要性在于消除偶然性因素或者不确定性因素对实验结果的不利影响,确保实验结果的客观性、确定性、可靠性甚至唯一性和排他性。反复实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出现的某种现象采用同样的方法反复多次进行;二是对已经出现的某种现象变换多种方法反复进行。从侦查实验的目的出发,反复实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为避免实验结果的偶然性而进行的反复实验,另一种情形是为寻找事件或者案件的偶然性而进行的反复实验。
(3)结果评判原则。在将模拟侦查实验的结果通过类比推理外推至刑事案件实际场景之前,还需要对模拟侦查实验的结果进行科学的评判。一是对模拟侦查实验结果可靠性的评判,可以通过考察模拟侦查实验过程本身是否科学和实验结果是否真实客观等方面来进行,二是对模拟侦查实验结果意义的评判。模拟侦查实验结果的意义包括侦查阶段的判定价值和审判阶段的证据价值。当然,侦查思维中,模拟侦查实验结果的价值主要是判定价值。模拟侦查实验结果的价值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实验结果只能用于分析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有些实验结果只能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不具有证明作用。
(三)侦查经验移植中的类比推理
在侦查思维中,如果侦查人员侦查的某案件与侦查人员先前侦破的若干案件在许多属性上相似,那么侦查人员完全有理由甚至有必要借鉴先前的侦查经验来侦办该案件。当然,这里的侦查经验包括侦查手段中的原则、方式、方法、谋略、技巧等因素。
经验是人们在认识对象过程中形成的某一专业方面的特殊知识,它是人们在理性思维和自身背景知识条件下归纳有关对象共性特征或者因果关系得到的,包括生活经验和专业经验。侦查经验属于专业经验,它是侦查人员自身的亲身体验或者别人的体验。
作为一种思维定式,侦查经验势必影响或者制约着侦查人员的思维,其方式就是将侦查人员业已形成的侦查经验直接移植到侦查人员正在侦办的相似的刑事个案中。
侦查经验移植中的类比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侦查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具有属性A、B、C的刑事个案的侦破方法是P;
现在侦办的刑事个案D具有许多与属性A、B、C相似的属性;
因此,可能现在侦办的案件D的侦破方法也是P。
有学者将侦查人员业已形成的侦查经验匹配到侦查人员正在侦办的相似的刑事个案中的这种直接移植称为侦查经验推理,并且认为其形式为:
前提:大前提A(侦查经验共识);
小前提B(侦查经验认同);
结论:C(案件性质或者侦破方法认知)。[14]
借助于先前的成功经验来处理现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类思维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在心理学上称为经验法则。上述公式表明,经验法则也具有逻辑基础——类比推理。的确,恰当地运用经验法则可以提高侦查的效率、效果和成功率,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在侦查上有时确实具有优势,这也是刑侦部门比较看重侦查经验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侦查人员借鉴的侦查经验包括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前者是侦查人员亲身的侦查经历,后者是其他侦查人员或者其他形式的侦查经历。当然,这里的经验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在进行侦查经验移植时,要防止生搬硬套式的“经验主义”错误,正确把握借鉴的方式和程度。多数侦查经验来自侦查人员的个人积累、总结和反思,也有部分侦查经验来自侦查人员的学习和向其他侦查人员的请教。很多疑难案件就是侦查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运用侦查经验移植侦破的。
有时侦查人员面临无侦查经验可以移植的案件。这样的案件称为第一印象刑事案件,通过借助于类似情况来尝试侦查此类案件比侦查那些平常刑事案件需要更多的创造力。在侦查第一印象案件时,侦查人员有时候需要借助于道德推理,而且它们能够找到能够使得问题变得清晰的任何类比。这种侦查推理过程经常包含着由不相似和反类比产生的一系列类比。这些类比因视角不同而备受争议,从而显示了对其结论进行检验的必要。
在侦查思维中,侦查经验具有其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夸大其作用甚至完全依赖于侦查经验。侦查经验移植中的类比推理的结论同样具有或然性,侦查经验的选择和匹配也受到侦查人员的其他背景知识的制约或者影响,体现了刑事个案认知过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