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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是否可以申请宣告子女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法[1]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受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申请,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主要原因在于受胁迫结婚的,婚后有可能产生夫妻感情,外人不得强行逼迫离婚。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父母可以申请宣告子女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