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婚姻家庭、继承必知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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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在婚后有义务承担吗?

情景再现

丽丽家境贫寒,高考不理想的她远赴广东打工。一个人出门在外,丽丽颇为艰辛,在自己孤独无助的时候,孙坚出现了。两人是同工厂的工友又是老乡,孙坚给了丽丽安全感和幸福感,不久两人便从热恋到了谈婚论嫁。婚后不久,孙坚本性暴露,整天好吃懒做,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丽丽又打又骂,丽丽不堪折磨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时,孙坚提出自己在婚前为了结婚欠下5万元的债务,并且有一部分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要求这5万元的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丽丽则坚称婚后家里大部分花销都是她所出,且孙坚并没有工作也没有拿出钱来供二人生活所需,对此债务不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

法律分析

孙坚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及《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孙坚主张的自己所欠的债务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丽丽分担一半于法无据。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针对婚前债务的承担方式,除了上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还作了补充性规定,对于婚前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