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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景再现
小辉和小慧是一对夫妻。小辉大学学的金融学,毕业后在银行工作,从大学开始对投资就小有研究,总会把不急用的钱做一些投资,如买卖贵金属、期货交易、基金、外汇、股票等。因为具备专业知识,也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小辉个人账户上的投资收益也越来越多。后夫妻俩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辉提出,因为个人账户上的投资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和收入所进行而获得的,因此法院不应当将这笔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2]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本案中,小辉虽然是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投资资本,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投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相关司法实践操作予以了补充性的规定,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会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