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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法典》生效后,患有重大疾病的公民还能结婚吗?
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应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然而,《民法典》已经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不能结婚的规定删除,不再将此情形列为法定不得结婚的理由,但是鉴于婚姻家庭和谐与稳定,患有前述疾病的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慎重考虑。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婚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