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是怎样的?
概括起来,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来看,我国土地承包与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构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基础。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取消了原宪法对土地出租的限制。
(2)土地法律(实体法、程序法)。土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如《民法典》《刑法》等基本法律均有与土地相关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3)土地行政法规。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多,涉及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土地税收方面的有:《契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5)部门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7)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六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第107条)。对于此类规范性文件,有的学者认为不属于法规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