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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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合同无效和被撤销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可能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构成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因为不同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也是不同的。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或严重欠缺上述条件,因这类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以提出认定无效的请求。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类型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类合同是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经生效,只有在当事人撤销该行为后效力才溯及于始。《民法典》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因此,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这类可撤销的合同仅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当事人才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虽然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在成立要件和效果上有所不同,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都应该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来处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