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应偿还欠款吗?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国家机关等。由于法人仅是法律上的人格化,真正行使权利还得由自然人去实施,法定代表人就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在法律层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近年来,由于实际控制人在幕后,由法定代表人挂名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果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加以约束、监管,就会损害法人的利益。
A公司法定代表人小何与老王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约定A公司向老王提供一批消毒用品,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小何的签名。因A公司未按约发货,老王起诉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提出,小何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权限代替公司作出决策,公章也是假的,公司并不知情,现在公司消毒用品紧缺无法供货。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可见,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应区别对待,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小何作为法定代表人,即使A公司的说法属实,但《购销协议》上已有小何的签名及A公司公章,只要老王不知道借款行为超越了小何的权限,印章的真伪不影响合同的成立,A公司仍有义务履行《购销协议》。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法定代表人一定的“特权”,如果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信誉度高,将会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反之,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道德等方面的问题,不仅影响公司声誉,一旦其滥用职权,公司还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应严格筛查,将法定代表人落实到职位层面,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尽量避免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