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4.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于部分特殊合同,法律作出了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规定。对于这类特殊合同,如果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具体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并明确属于上述情形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从法律规定看,合同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要求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这类合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但合同已成立,并非绝对无效,如果合同最终仍未获得批准,合同效力才追溯为自始无效。
另外,对于部分办理登记手续不属于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止混淆,还作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像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等与物权变动有关的合同就在此列。这类合同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仍然有效,只是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外不具有公示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合同虽暂时不生效,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办理的理由,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具体来说,如果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未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合同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如果一方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而不去履行自身报批义务的,另一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请求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促成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