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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商家活动内容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吗?
商家在举办促销活动时,通常都会习惯性地在活动宣传单末尾印上“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字句,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商家也总会搬出这句话来搪塞消费者。生活中,有时我们还会遇到这样的场景,餐厅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发放相应的代金券,消费者进店消费想使用时,商家却告知不能使用这张优惠券,原因是特价菜不能使用代金券。当消费者质问店家时,店家直接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那么,这种说法合法吗?最终解释权真的归商家所有吗?
一般来说,促销活动的宣传语是商家针对不特定消费者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且并未与消费者协商,应当视为格式条款,所以涉及的约定应当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句话虽被普遍运用于各大商家的活动中,但实际上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的不了解,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企图让消费者在面临纠纷时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这种条款已经失去了公平性,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对方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也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不再归商家所有。
消费者日后面对商家的解释权条款时可以明确拒绝,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但是,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虽然“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无效条款,但如果商家已经明示促销规则、优惠券使用条件,消费者接受了优惠券的话,则表示同意接受商家设定的条件,应当按规则、条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