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同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各项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八项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才有办法确定合同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发生纠纷起诉时,才能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服装买卖合同中的服装,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等。合同应约定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性能等区分与其他同类标的物的属性,例如买卖汽车就应约定是新能源汽车还是传统燃油汽车。
(3)数量。合同中的数量要准确,需选择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4)质量。质量的约定需要有统一标准,可以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可以采用省、市或行业协会质量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在合同中,当事人对金钱的约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对于价款或报酬的约定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数字或计算方式。在对外贸易中,往往还需要对运费、报关费作出约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将诸如交付标的物、付款的时间界限、地点及具体做法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违约方的赔偿、补救措施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合同中可约定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并可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民法典》中的合同八大条款仅是示范性条款,并无强制效力,缺少了其中的一条或几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且合同的种类繁多,不同合同应具备的关键条款和重点条款也有差异。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标的、数量和价款,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标的、价款和履行期限、地点,其他条款虽未写入合同内,却也不会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还是尽可能约定完整,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条款设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时,应弄懂并与对方沟通好再决定是否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