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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第三人?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这条规定也明确了合同仅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是合同缔约方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强制要求第三方履行。例如,小白和老王签订委托代加工合同,因为老王欣赏小何的设计风格,小白和小何又是朋友,合同中就约定小白代加工产品时必须由小何的公司提供包装设计,合同是小白和老王双方的约定,对于二人这么约定没有问题,但小白不可以拿着这份合同强制要求小何进行包装设计。如果小何拒绝提供设计,小白就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老王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除合同缔约方外可能会有第三人的介入,如果一概忽视这些非缔约方,就会脱离实际,因此法律也规定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这也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例如,《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又如,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虽未签字,但却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除法律的规定外,合同主体只能请求缔约方履行义务,一般不能请求非缔约方履行义务。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审查清楚是否涉及需要非缔约方配合或履行的条款,并衡量能否完成,避免因无法得到非缔约方的配合而导致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