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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他目击人员的报警后,应当立即指派交通警察等相关公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应当受理报警并立即出警,在对事故当事人或目击人员等进行询问并勘察现场情况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将下列内容记录在案。
1.报警人的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应当明确记录在登记表中,报警人以电话方式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其中报警人因为私人原因拒绝报告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2.受案登记表上应当记载当事人或目击人员报告的发生或者发现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及地点;
3.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也应当正确记载于受案登记表中;
4.涉事车辆的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等信息应当正确记载;
5.涉事车辆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该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情况;
6.如果该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向当事人或目击者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