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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道路交通基础法律知识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明确界定了道路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法律意义上所称的“道路”,必须是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的场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道路。
1.公路是指全国公路路网中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道口和渡口等。
2.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与市内外道路连接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机动车道、公共汽车优先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随着城市发展而出现的各种高架道路及地下道路。
3.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是指虽在工厂、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但不必经过该单位的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就能自由出入的地方。例如港区内的道路、部分机场道路、开放式小区内的道路等社会机动车可以不经允许自由行驶的道路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4.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其他社会车辆不得自由通行的单位内部小道,封闭式住宅区内部道路,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等,都不属于法律概念内的“道路”,发生在这些地方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路外交通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