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哪些财产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款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即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人身损害给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带来的严重损害,财产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为常见,但赔偿和补救的急迫性远远不如人身损害,因此法律规定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都以实际损失为限,且交强险对于财产损失的保险额度也低于人身损害。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作了列举式规定。根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以下4类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例如,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被撞坏所花费的修车费用及将损坏车辆拖离事故现场花费的拖车费等。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如果交通事故情况较为严重,被侵权人的车辆被撞至无法通过修理恢复正常使用,则侵权人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损毁车辆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例如,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用以经营日常货物运输业务的大货车损坏严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修复,那么在大货车送修期间,被侵权人无法进行货运业务导致的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例如,被侵权人的家用小轿车在事故中被损坏,在小轿车送修期间被侵权人一家无法驾驶私家车上班或上学,那么侵权人应当就被撞车辆送修期间受害人一家日常出行的花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