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道路交通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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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过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自行协商的条件或无法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天内,可以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收到事故当事人提起的调解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如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以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调解。

在收到事故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提起调解申请的事故当事人协商约定纠纷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于调解时间的3天前分别通知到事故的当事人。如果某一方或多方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纠纷调解的,必须在预定调解时间的1天前告知承办的交通警察并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调解时间及地点确定后,以下人员应当做好准备并参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并发出通知要求参加的其他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其中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和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