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道路交通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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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从性质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文书,它的目的是厘清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从而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当事人作出正确恰当的处罚,它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人民检察院判断是否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提起公诉的重要判断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中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规定一般在制作完成后3日被送达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但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但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的10日内,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判断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以确定肇事逃逸方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方当事人。若受害方也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且肇事逃逸方不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可以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若受害方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肇事逃逸方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逃逸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