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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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都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的用益物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除所有权外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人)排除在外。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房屋被征收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书上标明的所有权人。

第二,公有房屋的管理员。主要指产权属于国家,由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代为管理的公有办公用房,此时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作为公有办公用房的管理员成为房屋的被征收人。

第三,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补偿时,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相应的补偿。征收时已购买公房的,将按照个人房产进行补偿;征收时未购买公房的,根据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进行不同处理;房屋征收时未出售公房的,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四,被征收房屋的代管人。代管分为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的代管人或者房屋权属状况不明的私有房屋。代理人代管仅仅是一种民事代管,被征收人仍然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我们所说的被征收房屋代管人仅指国家代管的情形。国家代管时行使代管职权的政府机关作为房屋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