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房屋征收相关建设活动有什么限制?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房屋征收的必要条件。而各类国家规划,就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科学安排与长远谋划,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后续建设活动就必须符合各类规划的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房屋征收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是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条例第9条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般是指房屋征收工作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专项规划则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