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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如何界定?
一般来说,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进行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
能源设施是指服务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的设施;交通设施是指服务于公路交通、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等的设施,除相关道路外,还包括服务于交通的车站、码头、机场等;水利设施则是指服务于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需要的水利工程。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其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公路交通设施,主要包括以下5种可能的设施:(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在具体实践中,建设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等是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不能因建设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等就直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