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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首先,就举报人而言,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方面,作为举报人的组织既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政府组织;另一方面,作为举报人的组织和个人并不需要与征收工作有利害关系,既可以是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包括与征收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概括来说,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认为征收工作存在违反条例的情况,都可以举报。
其次,根据条例规定,举报接收人为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审计、监察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且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信息等予以保密、保护。
最后,就举报的内容,总体而言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1)征收工作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工作人员的行为,如违反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2)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房屋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3)被征收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