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法学的四种属性——一个必要的说明
在交给马(允)老师的文案中,我提到学术论文写作没有捷径可走,要写好一篇学术论文,需要带着有意义的问题意识进行一定时间段的阅读思考。而悖论之处是好的问题意识本身不会凭空出现,问题意识通常是读书思考的结果。读书,要取法乎上。在有了相当的读书积累、进入一定的学术知识谱系后,技术性地讨论法学论文写作的所谓技巧才有意义。一篇好的学术论文,通常是若干关键要素浑然一体的结果。这些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富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问题意识;(2)清晰的逻辑结构与有力的论证过程;(3)清明简洁而富有专业底蕴的语言表达;(4)或创造或破坏或建构或解构的中心观点。
因此,首先请允许我作一点必要的说明:就是尽管今天的主题涉及学术论文写作的方法进路,但我却想提醒同学们,不要奢望通过纯粹讲方法就能写出好论文。方法固然重要,方法就像“形式因子”,关系到你如何将所思、所想、所见、所闻谋篇布局。但一篇好的论文首先需要很多“质料因子”,质料是决定一篇论文内在品质的因素。所以今天我重点想谈影响学术论文写作的一般质料因子,也就是对写作者在智识积累上的要求。
正是因为这个思路,我觉得邀请罗老师、郭老师来参加这个活动特别合适,因为他们是有比较广博的人文社科知识视野的法学学者,罗老师是能在历史、宗教、文化等多重维度中反思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理论的刑法学者,郭老师是能在现代性思潮与后现代哲学双重理论视野下研究中国同性恋群体法律保护、性别平权、法律职业伦理等现实问题的法理学者。换句话说,我个人觉得历史与哲学深深地影响了这两位老师的研究旨趣与理想。
而我今天想要讨论的核心主题之一就是:法律与法学的历史性与哲学性。历史与哲学是法学学术研究所需的两个关键智识维度。我学习法律20多年的一个整体感受是:法学,固然首先表现为“规范性”,但高品质的规范法学研究背后一定离不开历史性、哲学性思维与智识的支撑。与此同时,由于一切历史与哲学均与特定时代或特定政治背景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又可以说,历史性、哲学性在根本意义上都带有政治性,这就是马基雅维利意义上那个所谓“政治就是你我的根本处境”。
在近几年的教学研究中我也一直尝试着去解释为什么历史与哲学对于建构高品质的规范法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学识与能力有限,我主要从自己关注较多的宪法史与宪法理论角度切入这个话题,无法细致缜密地研究其他基础部门法中的相关问题。所以今天罗老师与郭老师能拨冗参加,一定会有力地推进和拓展我们的讨论,因为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都有很好的研究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