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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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吗?

现实问题

宁某(男)和甘某(女)结婚七年后离婚,两人5岁的儿子小宁随母亲甘某生活,宁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由于宁某没有一技之长,离婚后很快就误入歧途,和一帮狐朋狗友混在一起,开始吸毒。甘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告诉宁某,吸毒的父亲接触儿子不好,除非其戒毒,否则不准宁某再来探望小宁。宁某坚决不同意,表示小宁是自己儿子,自己有权探望。那么两个人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在这则案例中,宁某存在吸毒行为,显然不利于小宁的身心健康,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中止宁某的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