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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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员工的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

本章导读

新员工入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最原初的环节,也是企业最先可能遭遇法律风险的时点。在本章的阅读里,读者可以了解以下重要法律要点:

1.企业在员工招聘、面试和录用阶段要善用知情权,详细了解应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但是,企业不能侵害应聘人员的隐私权,不能征询与劳动合同无关的,诸如恋爱、婚育、家庭情况等方面的隐私问题。

2.企业应当在员工报到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迟延订立劳动合同会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是如果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时则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和地点、工时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关系员工切身利益,企业要慎重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法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试用期间待遇的最低保障以及使用试用期的次数上限,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企业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延长、中止或缩短试用期。企业不能随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5.企业应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的新制度加重了相应的处罚后果。工资单、员工工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企业应避免主观采用和客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对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后策略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最先遇到的环节,就是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全部劳动关系权利义务配置的前提,也是此后劳动关系存续中权利义务责任确定的基础。劳动争议的产生或者说法律风险的出现,第一个节点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对于什么时候劳动关系得以建立,则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得以建立。这种观点,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来观察,还是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来辨识,都是存在问题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情形,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没有关系。在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是良好的反证。《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开始实际用工。那么,何为实际用工或者何为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入职,就是一个前置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