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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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

一、金融租赁概述

(一)金融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在融资租赁领域,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机构。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包括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本部分所述经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3]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其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的关系。同时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二)金融租赁的适用范围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主要业务领域涉及飞机租赁、基础设施租赁(交通基础设施租赁、城市基础设施租赁、能源基础设施租赁)、工程机械设备、船舶租赁、医疗设备租赁、能源资源等。

(三)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特点

1.迅速增长的资产规模。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迅速,行业资产增长速度较快,利润水平显著提高,管理运营水平提高,且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呈现指数式爆炸增长的态势。

2.经营性租赁成为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出现了一种新型租赁形式——经营性金融租赁。简言之,经营性金融租赁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让渡资产使用权给承租人并为其提供一系列后续服务的租赁新模式。经营性租赁已经渐趋成为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又一动力支柱。

3.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方式有所转变,业务取得新的突破。近年来,我国的许多金融租赁公司都开始向特色化、专业化的经营模式转变,寻求公司盈利的新的增长点,并且通过不断创新自己经营业务的产品种类,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

(四)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金融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特点,所以与银行信贷一样,金融租赁同样要面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从财务指标看,金融租赁公司最大的两项成本是折旧与待摊费用、利息成本。金融租赁公司自然离不开宏观经济大环境,由于其业务横跨世界几大洲,世界经济周期无不影响着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绩效。所以,金融租赁公司不仅要关注主营业务的增长,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各种风险。我们在此将重点讨论资产减值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1.租赁资产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须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租赁资产组合。折旧是租赁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之一,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基于多种因素确定自己的租赁资产组合。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努力研究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取向、行业发展前景等经济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自身经济实力、厂商信誉、产品质量、价格成本、技术特点、产品流通性、再出售价值等因素确定租赁资产组合。

金融租赁业务大致可分为:融资租赁和金融性租赁,前者指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通过收取租金收回全部租赁投资并获得预期的相应收益,后者指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通过对租赁物余值的处理才可能收回全部租赁投资并获得预期的相应收益。租赁公司在租出设备的同时也销售相关设备,以动态调整资产结构、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技术先进性、保持资产组合的竞争力。为了提升资产的再出售价值,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关注新的同类产品对现有资产组合的价值影响,以此适时调整资产组合;重视租赁资产的保养与维护,从而降低资产的减值损失,且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服务能力。

2.金融风险

金融租赁服务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确保融资渠道畅通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从财务指标看,利息成本是金融租赁公司另一大支出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负债购买租赁物,然后出租或再出售以赚取利差、获取收入,所以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决定了企业发展所能达到的高度,风险管理能力决定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时间长度。

第一,金融租赁公司须制定和实施多渠道的融资战略,以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循环信贷)、卖方信贷、政府担保债务(出口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融资选择,但除顶级公司外,一般金融租赁企业较少涉及该项业务。当市场处于正常情况下,在母公司的金融支持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似乎很小,但公司必须为市场环境恶化情况下的融资困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把握市场时机,灵活调整负债期限结构,优化利率成本。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利率较低,国内资本成本相对较高,金融租赁公司应该主动走出国门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成本优势降低利率水平。

第三,汇率风险也是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风险因素。对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来说,汇率风险如此;对于国际性金融租赁公司来说,更是如此。汇率风险虽不及利率风险大,但金融租赁公司也不应漠视。

二、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我国的多部法律文件都有涉及。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即从交易形式和交易实质两方面进行定义。前者如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种定义抓住融资租赁“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形式特征与传统经营性租赁作出区分。类似的定义还体现在原银监会于2014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该定义抓住了融资租赁的交易实质,即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

上述定义阐释了何为融资租赁,构成融资租赁需要具备何种要件。然若从企业融资实务方面出发,从交易各方追求的商业目标来考察融资租赁交易,更可以看出其作为创新性金融产品的以下特性:

(1)出租人提供的是一种商业信用服务,考虑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即如何收回本金和获取利息;

(2)承租人追求的是租赁物的经济使用价值,即在租赁期内通过对租赁物的使用获取商业利润而非主要考虑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无须支付租赁物的货款即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从而实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目的。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出租人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而不是租赁物,承租人使用的是出租人的资金而不是租赁物,租赁物只是融资租赁关系中经营货币的手段。[4]

从融资租赁实质为“融资/借钱”这一角度出发,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有别于经营租赁:

续表

(二)融资租赁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常用于工程机械设备、医疗设备、飞机或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印刷设备、节能设备及其他工业办公设备领域。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融资租赁也逐渐被应用于基础设施及不动产、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领域。

(三)融资租赁类型

1.融资租赁公司分类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存在金融租赁公司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其中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又分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存在公司类型、股东构成、审批/监管机关、法律规范上的不同:

2.常见业务模式分类

(1)直租融资租赁

直租型的融资租赁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之一,一般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向特定的供应商购买特定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图示)

(2)回租融资租赁

回租又称“售后回租”,也是较为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之一,通常指承租人将其既有设备出卖给出租人,再向出租人租回设备使用并支付租金的情形。相较于直租形式,就承租人而言,回租具有承租人既保留了使用权又获得了预期资金需求的优点。实践中,回租形式下的设备可以是承租人使用过的旧设备,也可以是承租人新订购取得所有权但尚未支付价款的新设备。

(图示)

(3)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多见于对飞机、轮船等较为昂贵的设备的融资,一般指出租人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的方式筹措购买设备的资金,取得设备所有权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但为担保银行的债权,通常会将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而承租人向银行支付租金并偿还贷款。杠杆租赁利用“以小博大”,实现了出租人资金规模的放大,在国际融资租赁领域越来越多地被采用。

(图示)

(4)委托融资租赁

委托融资租赁一般指委托人将其资金或租赁物,委托受托人(出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代为租赁给承租人的形式。此模式下,资金由委托人提供,租赁物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受托出租人仅提供了“通道”,只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风险。近年来在“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交易中多采取该类交易模式。

(图示)

(5)转租赁

转租赁通常指出租人将其向第三方租赁公司融入的设备,转租给承租人,常用于国际合作领域的项目。

(图示)

三、融资租赁优势

融资租赁有别于传统的经营性租赁,是一种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此种产品与传统的银行信贷及其他较为传统的金融产品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融资租赁门槛低

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我积累少,负债率高,自身可用作抵押的资产少,更难以寻找大企业为其提供担保,造成银行以企业资产信用严重不足为由,拒绝放贷。然而融资租赁较少考虑承租人过去的财务情况,将重点放在使用融资设备后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支付租金,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控制和价值消耗方面。因此,对承租人的历史资产负债要求不高,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一般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

2.融资租赁手续简便、时效性强

中小企业把握市场机遇快,决策迅速,在资金需求上呈现出“急、少、频”的特点,具有极强的时效性。然而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烦琐,环节颇多,时间较长,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相符,往往贻误商机。在同等条件下,融资租赁环节少、手续简单、短时间内利用较少资金获得租赁物的全部使用权,更符合中小企业的经营规律和融资特点,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3.融资租赁费用低,融资额较高

虽然融资租赁的租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但银行中长期贷款往往附加限制条件,使实际利率提高或不能得到100%的融资额,而融资租赁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或首付款等情形外,承租人可以得到100%的融资额。并且融资租赁方式的租金支付方式设计灵活,可在较长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租金,而对于租金支付期数、支付时间、每期租金数额都可以根据承租人经营现金流情况来确定,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4.融资租赁分散到期还本压力

银行信贷项目中,通常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融资人在贷款到期时资金压力集中爆发。而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企业特点、资金能力、销售、回款周期等具体情况,灵活设计还款计划,采用按月、季度、半年等方式,分散租赁期满时承租人的还本压力。

5.融资租赁可以优化企业的财务功能

融资租赁作为创新性金融产品,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有的可以直接进入成本而减税,有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递延税收,从而降低承租人的经营成本。并且融资租赁不直接增加企业负债,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起到直接优化企业财务报表的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融资租赁存在资金成本较高的不足,但其对于自有资金匮乏、提供担保难、急需资金把握商机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较佳的选择。

四、融资租赁基本程序

传统的融资租赁由承租人发起,源于承租人对资金和租赁物的需求,近年来随着“以租代销”形式的兴起,租赁物供货商为实现其资金快速回笼的需求越来越多地发起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程序如下:

五、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1.出租人不具备融资租赁的法律资格

在我国,租赁公司只有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时,一定要明确出租方是否有经营资格,否则有可能导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瑕疵担保责任通常是指买卖法律关系中出卖人对交易物或权利的品质承担没有瑕疵的保证责任,否则出卖人要对买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买受人在交易后的合理期限没有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可以免责。在传统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出租人同样适用,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处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使用状态。租赁物的瑕疵包括使用瑕疵和质量瑕疵。而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一般不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责任,除非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融资租赁融资时,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原则,少数情况例外;第二,清楚认识出租人推荐、介绍供货商或租赁物的性质,不能以此作为判断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第三,在发生租赁物瑕疵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承担的对象,避免因责任对象错误而提起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3.租赁物意外损毁责任承担的风险

在一般的租赁中,租赁物意外毁损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但在融资租赁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意外损毁的责任。理由是在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不负责选定租赁物,租赁期限也长于一般的经营租赁,这样的租赁物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之下,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不应由所有权人承担,而应由非所有权人的承租人承担。[5]

虽然法律没有对租赁物意外风险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但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如及时为租赁物投保或加强安全保护措施等。

4.中途解约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际融资租赁业的惯例,禁止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出现某种特定的情形时,在租赁期届满之前解除租赁契约。对此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没有涉及。然而在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禁止中途解约已得到普遍的认可。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融资租赁涉及的资金重大,租赁期限长,租赁物一般是特定的,一旦解除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但这种禁止并非绝对的,如果当事人事先有解除合同的约定,当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上述实践操作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进一步予以考察。

对于承租人来说,供货商未交付或迟延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向出租人向供货商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严重影响承租人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供货商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或不符合约定的,严重影响承租人生产经营,并向供货商主张但不能解决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出租人来说,承租人长期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且无法解决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主张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赔偿。

5.出租人处分租赁物的风险

租赁物属于出租人所有,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鉴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如出租人有意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转卖租赁物所有权,理论上是行得通的,法律上也并未禁止。实践中,出租人作为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其自身也有融资的需求,因此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盘活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或利用租赁物抵押融资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买卖或抵押行为发生前,应通知承租人,且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对承租人而言应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不得变更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如出租人转让和抵押租赁物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不利影响时,承租人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6.租赁合同格式化风险

与传统融资项目一样,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同样存在贷款人较为强势、融资人较为弱势的现象,由此造成相关融资文件的法律文本均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融资人可以协商空间较小,甚至没有。实践中出租人法律意识强且全面,而承租人法律意识淡薄,承租人通常急于获得资金而轻视对租赁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对有关法律术语一知半解、含混了事。

融资租赁合同中常有诸多限制承租人、保障出租人的条款,承租人常常缺乏了解。还有一些约定给承租人的权利条款,而实际却存在实现困难。如质量索赔条款,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让渡给承租人,但对出租人的协助义务常约定不明,引发承租人的索赔受阻。

对此,建议承租人重视融资租赁的法律文本,加强对融资文本的解读和审核,明确己方权利义务的边界,谨慎履行并做好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