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解释了何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七十一条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二审稿则增加“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此后各稿延续了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物尽其用原则在停车位上的具体化,也是对业主处分权的限制,即“对外优先,对内平等”。[10]首先,车位、车库是为了服务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的,故车位、车库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其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保证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禁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所配置的车位、车库只有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本条作为小区车位、车库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彰显了《民法典》对业主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