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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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本条来源

《民法总则》分别于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本条在此基础上将“社会团体”修改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其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立法演变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以公益为目的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孕育而生。2017年的《民法总则》重新对法人进行分类,其中的非营利法人就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即捐助法人。物权编一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财产权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是非营利的具有自治性、民间性特征的组织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资产。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所取得的收入要合法,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应当有独立的财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应当依据法律和制定的法人章程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不断弱化,市场力量、非国有经济和社会团体出现并逐步增强,立法也逐渐加强对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设置和职权配置的规范,[26]体现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顺应此趋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所有的财产,有利于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同时使得针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权利义务、资产所有权及活动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立法提上日程。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 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2]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3]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4]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5] 郭少飞:《“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基础及实现路径》,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26页。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以下。

[7]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6页。

[9] 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页。

[1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

[11] 李昌庚:《国有财产监管制度研究》,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4期,第61页。

[12] 石冠彬、魏沁怡、单平基等:《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修改笔谈》,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第3-29页。

[13]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4054号民事判决书。

[14] 房绍坤、林广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困境与出路》,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35页。

[15] 梅夏英:《民法典编纂中所有权规则的立法发展与完善》,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第29页。

[16] 参见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33页。

[17]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

[18]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以下。

[19] 王利明、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48页。

[20]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1] 高富平:《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22] 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

[23] 韩松、廉高颇:《论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从所有制的制度实现与经营实现的区分认识集体所有权的必要性》,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31页。

[24] 张力:《法人功能性分类与结构性分类的兼容解释》,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160页。

[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794号民事判决书。

[26] 李晓倩:《捐助法人治理的中国逻辑——以基金会决策机构为中心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4期,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