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条来源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两部法律均对事业单位法人作出了规定。同时《物权法》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本条延续了《物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于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这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之一,国家依法授权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国家特定的财产,以便充分调动积极性,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国家财产的效用。

理解本条可以从以下两点出发:第一,本条所指的事业单位并非其所支配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人,而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依法授权事业单位行使占有、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第二,正因为事业单位并非所有权人,故在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时,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行使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为有效履行职责,有权占有、使用一定之物,但囿于其所承担的职能属性,事业单位对物的收益、处分,应当依据法定权限、程序、方式行使,各事业单位的权能彼此间也存在区别。[5]

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了企业化经营、管理。早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的《民法通则》,就已经将经营权作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加以规定。经营权作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的,享有经营权不等于享有所有权,也不等于享有作为所有权内容的收益权。因此,对于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仍然要以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行使收益权,不得视为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而随意处分。[6]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评议

段某诉四川某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7]

◆裁判规则

占有虽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仅体现为人对物的支配管领关系,不反映某种权利关系,但占有应当有其基础,法律才会保护这样的事实状态。根据查明的事实,段某对讼争房屋实施了支配管领的行为,事实上形成了占有的状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占有系有合法的根据成就了对应状态,据此,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权占有。故法院判决段某应当将涉案住房腾空后返还给四川某大学。

◆评议

被告段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占有讼争房屋的合法性,因此被认定为无权占有。此外,四川某大学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据本条规定,其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四川某大学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法院支持其作为原告提出的返还诉争房屋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