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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的法典”是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目标。[1]本章为物权编通则中的一般规定章节,为实现该基本目标奠定了基础。本章主要确定了物权编的调整对象,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并强调了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也体现了物权编的立法价值所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服务于经济基础,所以物权编应该体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应该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物权法律规范重点在于“物”,物权编通过制度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以实现物的效用的充分发挥。从体例结构上看,本章基本承继了《物权法》的体例结构。但通则分编的一般规定有其特殊的体系地位,同时又考虑到总则编的既有规定,所以本章删除了《物权法》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物及物权定义的规定。本章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体例结构上都更好地处理了物权编与民法典的衔接适应问题,更好地回答了物权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基本原则有哪些,对当代中国社会又有什么意义。立法者也着眼于《物权法》施行至今我国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发展面临的新挑战,与时俱进地修改了物权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提升了民法典物权编的实效性;同时将物权编置于民法体系和科学立法维度中,着力优化了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