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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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确定了土地的国家所有权。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作为一个集政治概念、经济概念、法律概念于一体的名词,在本条中仅作为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因此仅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概念。[4]土地是宝贵自然资源和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每一个民事主体的重要权益,故而需要科学明确其所有权,才能“地尽其用”。我国一直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由国家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的保护和开发。本条规定了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的土地仅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谓法律规定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所作的规定,例如《宪法》第十条与《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就对此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条关联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