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本条来源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此处所说的法律指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及《立法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或私有财产应给予补偿。而《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条在此基础上及时总结社会热点问题,明确规定“疫情防控”属于“紧急需要”情形。同时,将“单位”改为“组织”,其他延续了《物权法》的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而终稿在此基础上明确将“疫情防控”纳入“紧急需要”范畴,从立法上回应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征用法律问题。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用的规定。本条从民事角度对征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防震减灾法》等也对征用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域外立法看,《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英国宪法性文件《紧急状态法》规定:“内阁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征用车辆、土地和建筑物。”《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征调。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各国国情决定了其征用立法内容,但多数国家对于征用适用于紧急情形和补偿原则都有共识。
征用是指政府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无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可直接强制使用其不动产或动产。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由于政府的征用而被限制。征收与征用虽然都是政府通过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组织和个人财产的一种限制,但二者仍存在着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征收仅针对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不仅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第二,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征用仅是国家取得财产使用权,紧急情形下占有使用个人或组织财产,紧急情形消失后需要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第三,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是基于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需要;第四,两者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征收应该按照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而征用只有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进行合理补偿。
法条关联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反间谍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国防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1] 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3]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0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
[4]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5]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6] 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民一初字第74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