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规定也贯穿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所有权权利内容的规定。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支配”一词可能导致所有权在常人理解中的抽象化,所以本条具体阐述了所有权的内容。其包括对人和对物两方面的权利,第一种是人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几种具体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所有权的积极内容。第二种是人对人的权利,在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侵害时,所有人有权行使包括物权编第三章所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所有权中的救济权,也是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所有权的特征包括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恒久性五个方面。全面性指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整体性指的是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所有权的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所有权的恒久性,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除因标的物灭失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法条关联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