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暴纠纷
田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李小非[1]
一、案情介绍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相识半年后,不顾家里人的反对,在没有深入了解被告的情况下,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告与被告亲属共同居住,家庭事务烦琐,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原告每天工作结束后,回家还要承担全部家务,被告却不闻不问,加之生活习惯差异大,因此二人之间矛盾进一步扩大。但是,令原告最为绝望的是被告接二连三的家暴行为。在原告怀孕八个月时,被告便对原告实施了家暴,但随后被告向原告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动手,年轻的原告选择原谅被告。
好景不长,被告在之后仍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一次家暴中,被告把原告按在床上狠打,原告报警求助,经法医诊断构成轻伤,被告被依法行政拘留三天。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由于被告哀求原告,希望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于是原告决定原谅被告,并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被告并未因此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再次对原告多次实施严重的家暴行为,在之后的家暴中,被告甚至当着孩子的面暴打原告,原告只能再次报警求助。经法医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决定再次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又一次恳请原告的原谅,并在法庭上当众下跪道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历了十几年的家暴生活及两次诉讼离婚均无法摆脱被告这样的家暴行为,原告心灰意懒,但为了不让家人担心,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在2018年3月,被告当着孩子的面再次对原告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致原告轻微伤,原告不得已逃出家门并报警求助。这次,派出所出具了《反家庭暴力告诫书》。被告一次次的恶劣行为深深地伤害了原告,原告终于醒悟,无论被告如何承诺和道歉,终究是江山易改,本性难易。因此,无论被告在原告离开家后如何道歉或找亲友对其进行劝告,原告都坚决不回家,并且决定虽然已经时隔十年但还是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对其实施家暴致原告离开家的第二天,便开始大额地提取现金。
原告起诉后,被告的答辩意见仍然是认为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存在家暴情形,有时可能会因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自己没有控制好情绪,原告受伤只是由于不小心的互相拉扯而导致的,被告自己也有受伤,只是没有像原告那样如此小题大做。被告现在仍然很爱原告,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恳请法庭和原告给予两人和好的机会。另外,被告否认自己在转移财产,反而认为是原告在起诉前已转移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提出多分财产的分割方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裁判摘要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之后,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按照原告55%,被告45%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财产分配情况略);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给原告;四、其他判项略。
三、裁判理由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适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各占50%的财产份额。如一方存在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些法院或会根据个案情况,结合过错程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家暴行为往往难以被认定,更别提精神损害赔偿了,家暴受害者难以维权。但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家暴行为越来越重视,对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变得具体明确,施暴者亦更容易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案件评析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对家庭暴力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本案中,原告虽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以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没有成功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且在生活中亦未能离开被告。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以往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并不充分。更重要的是,在原告内心其实与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样,都对施暴者有所留恋。这是基于施暴者在施暴后一次又一次“诚恳”的道歉及承诺,这让受害者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这次家暴行为是偶然事件,施暴者已经示好,那就不妨再给一次机会吧。于是,由于受害者自己对离婚的态度不够坚定从而影响了庭审效果,最终面临于己不利的诉讼结果。本案虽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但距上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已逾十年之久,因此对被告家暴行为的认定尤其重要。虽然原告之前的两次受伤分别被鉴定为轻伤和轻微伤,但是对于这些伤害,被告都一概否认,并未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暴力违法行为,只是争执中的误伤。而且被告认为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即使当时是有家暴行为,原告亦已经原谅了他,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十年之久,可见这些行为并未给原告带来所谓的伤害,因此不断恳求法官及原告再次给予机会。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极其复杂,多数情况下都是双方各执一词,说法大相径庭,真实性有待商榷,因此法院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但由于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做了充分的准备,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家暴,并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首先,律师帮助原告收集到了遭受家暴后的照片、验伤报告、被告及其家人联系劝告原告时口头承认暴力行为的录音材料以及在律师指导下取得派出所出具的《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使得最近一次的家暴行为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此外,律师在庭审前与原告确认其对夫妻感情的意见,明确其坚决离婚的态度后,律师为原告进行了庭前辅导,让其勇于表达自己受害的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伤害,并且必须坚定离婚的决心。另外,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进行了发问,尽管被告一再否认家暴行为,但对于律师提出的当庭播放录音证据以及以往家暴行为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时,被告表现得支支吾吾,言语无法自恰,这些都被合议庭成员看在眼里,从而坚定了他们认定家暴的心证以及确定了被告不知悔改的恶劣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以殴打的方式伤害原告,符合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家暴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认为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充分并予以支持。因此,法院结合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的难点是如何让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倾斜性分配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是过错方。同时,律师通过证明原被告家里多年的积蓄主要是靠原告父母帮助和原告辛苦经营企业所得的(被告的工作性质导致其收入金额十分固定,不可能积累如此多的家庭财富),且被告在原告搬离后大额提取资金,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在法庭调查到被告与原告感情矛盾爆发后有大额提现的行为时,被告为了掩饰自己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自认家里拥有现金100多万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庭最终没有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对双方共同财产按照原告55%,被告45%的比例进行分配,凸显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这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倾斜性分配的案例并不常见。原告对于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关系的恶劣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家暴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多是因为无法忍受加害者的暴力行为而站出来反抗。但反抗需要讲求方式方法,受害者要妥善保管家暴证据,在自己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及时寻找家人、邻居或者警方的帮助,不要一味地委曲求全,纵容加害者不断伤害自己。在与对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定要找专业律师来解决问题,善于利用公权力保护自己,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同样使用暴力去反击,这样只会加重双方的矛盾,成为彼此心中的痛。在家庭中,对于家庭暴力一定要做到零容忍,一味地放纵只会带来更深的伤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针对这些侵害行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使受害者有了站出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勇气,也切切实实地保障和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
[1] 李小非,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