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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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害怕泄露隐私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检验的,违法吗?

案情回放

丙市发生一起聚集性传染病案例,为了防止疫情进一步加重,该市疾控部门安排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检验。王某接到医院通知后,不仅自己拒绝到医院检验,还劝阻其同伴去医院接受检验,理由是个人信息、近期行程等个人隐私会被泄露。请问,因为害怕隐私被泄露而拒绝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检验的,违法吗?

案例评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预防与防治工作。因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有权依法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进行检验。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据此可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接受传染病的检验是公民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拒绝。因此,案例中的王某以害怕隐私被泄露而拒绝配合检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应当配合疾控部门和医院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专门规定了约束性条款,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侵害了被检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单位)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