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是否必须经现场检疫后才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案情回放
某地屠宰场负责人杨某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申报。没过多久,杨某接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部门的电话,要求其提交一些资料。杨某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资料,三天后,杨某突然接到通知,要求其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此,杨某感到十分疑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是要到现场检疫后才能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吗?请问,接到检疫申报后,是否必须经现场检疫后才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案例评析
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指派官方兽医经过现场检疫后,才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也就是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立即指派官方兽医对实施现场进行检疫;在检疫合格之后,才能够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且进行检疫工作的兽医还需在检疫证明、加施的检疫标志上签字或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由此可知,在上面的案例中,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接到杨某的检疫申报后,应立即指派官方兽医对杨某的屠宰场进行现场检疫,而不得只让杨某提交材料,便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该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