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人倒卖疫苗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冯某是某乡镇卫生院的职工,平时负责与医药公司联系进购药品,后因工作失误被单位开除。失业的冯某一时找不到工作,便自称是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倒卖各类疫苗。冯某没有任何药品经营的资质,他利用自己曾在卫生院的人际关系,通过微信、QQ等方式与多位非法经营疫苗的人员联系,将收到的疫苗重新包装再加价卖给病人,从中牟利。自2017年开始,冯某便一直从事倒卖疫苗的活动,与多人进行交易,先后销售过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水痘疫苗等多类疫苗,获得非法收入数十万元。后来,冯某倒卖疫苗的行为被人举报。那么,冯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例评析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主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我国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等的严格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同时,我国《疫苗管理法》第五条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上述条文可知,冯某不具有经营资质,非法倒卖疫苗,已经违反了上述条文的规定。若冯某倒卖的疫苗是合格的疫苗,结合冯某的违法犯罪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冯某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论罪处罚;若冯某倒卖的疫苗是假药、劣药的,则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